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忠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里,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铸标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耀华大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铸标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9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耀华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一)原审法院对产品的验收方式认定有误,涉案产品的验收过程与普通产品的验收交付不同,交付的毛坯件需要完成打磨、喷漆、组装、覆皮等工序后才能进行检查验收,原审法院忽视本合同产品的验收方式,未采纳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仅通过推理认定耀华公司怠于验收推定产品质量合格,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审法院未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双方签订《私密罩制作合同》后,耀华公司依约提供了图纸、告知用途,铸标公司作为专业公司,理应根据相关数据完成产品设计、研发及加工工作,但其交付的私密罩产品无法满足图纸设计质量要求,耀华公司要求其维修、另行制作,但其仍然无法交付合格产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铸标公司是否履行涉案交易中的交付义务?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系争合同约定铸标公司首件完成后应通知耀华公司进行必要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整个制作过程亦须耀华公司全程跟进。因系争合同约定的工艺数据无法用于技术鉴定,故一、二审法院无法通过事后鉴定的方式确定产品是否自始即存在质量问题,且系争合同未约定铸标公司在交付产品的同时应当提供产品合格的证明材料,故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未提供产品验货报告,耀华公司在首批货物送货、未及时验收的情况下又增订5套,且自己进行了二次加工,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推定耀华公司继续履约的行为视为其认可了产品质量并无不当,耀华公司应当支付相应价款。至于产品交付后存在的质量问题,双方实际进行了商谈和返修,铸标公司自愿补偿3万元,适当平衡了双方利益。综上,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予维持。
综上,耀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耀华大中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川
审判员 范 倩
审判员 夏 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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