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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笄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西郊宾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26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笄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邹飒,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西郊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伟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克强,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莘,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笄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笄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西郊宾馆有限公司(原上海西郊宾馆,2020年12月16日变更为上海西郊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郊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笄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对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界定有误。西郊宾馆因工作失误未与笄成公司签署书面合同,强行将案外人上海极致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致荟公司)的费用以笄成文化(极致荟)名义出账,笄成公司仅认可承担部分费用且已经实际支付,本案标的所涉债务应由极致荟公司承担。西郊宾馆一方面称笄成公司与极致荟公司是同一家公司或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不同公司,西郊宾馆账单原稿记录显示也是“极致荟预留-预定”,另一方面西郊宾馆又称确认合同时只知合同对手为笄成公司,前后矛盾。2.笄成公司提交的2015年新闻报道以及笄成公司实际入住人名单,二审法院均予以忽视。西郊宾馆与极致荟公司多次合作,故意为极致荟公司赖账,拒绝了笄成公司要求会看当天活动现场监控录像的要求。3.二审法院以不讨论西郊宾馆服务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笄成公司对计入合同费用的一条浴巾和一条方巾合计人民币230元(以下币种同)费用的庭审抗辩权利,这与案件标的实际金额有直接关联。综上,笄成公司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西郊宾馆提交意见称,1.西郊宾馆与笄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西郊宾馆提供了住宿和餐饮服务,笄成公司未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笄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飒参与合同协商并提出具体要求,活动后邹飒在账单上签字确认。2.《极致盛典主办合作协议》是笄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西郊宾馆对此不知情;账单中“极致荟”是应笄成公司要求添加的附注,且邹飒签单时未提异议;入住人员名单系笄成公司自行制作,西郊宾馆不予认可;新闻报道与本案无关。综上,西郊宾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笄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笄成公司与西郊宾馆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影响双方之间事实服务合同关系的认定,笄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飒在账单上签字的行为,即代表笄成公司确认了账单费用。2016年4月7日《上海西郊宾馆市场营销部团队任务单》(以下简称团队任务单)载明“公司名称:上海笄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极致荟)”,笄成公司名称是全称,而“极致荟”仅在括号中出现,且是简称,团队任务单载明的联系人亦是邹飒,因此该记载不能证明极致荟公司是合同主体。事实上5万元预付款也是由笄成公司支付,无证据证明西郊宾馆明知或应知极致荟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即使如笄成公司所述,其与极致荟公司共同举办活动,应当共同承担债务,也属于笄成公司与极致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西郊宾馆无涉,笄成公司可另行向极致荟公司主张相关权利。至于笄成公司主张的新闻报道、实际入住人名单、现场监控录像以及浴巾费、方巾费等问题,均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笄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账单金额,判决笄成公司向西郊宾馆支付款项,并无不当。综上,笄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笄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克睿

审 判 员 贺 幸

审 判 员 陆 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拓

书 记 员 吴 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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