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众有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睿仕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0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27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众有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本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睿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坤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众有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睿仕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仕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众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睿仕公司虽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却无法说清买卖关系的基本事实,显然与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二审判决以“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来认定睿仕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显然适用法律错误。二、根据双方约定,物流仓储费用的认定应当以接收方签字确认后的送货单为准,但是睿仕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基本上没有接收方签字确认,缺乏真实性,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法院不应当认可其证明内容。三、众有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证据,根据新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已经将涉案业务和应收账款全部交由案外人70后饭吧处理,作为对价,众有公司同意睿仕公司后续合同与案外人直接签署,睿仕公司对此予以同意,也即发生了债务转移。睿仕公司应当向案外人主张所谓的欠款。综上,众有公司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睿仕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双方是物流配送服务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并非仅依据增值税发票抵扣事项作为唯一证据,而是结合了睿仕公司提供的发票清单、邮件等最终形成证据链作出判决。二、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新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且无法证明发生债务转移。综上,睿仕公司请求本院驳回众有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睿仕公司为证明其按约向众有公司客户提供了物流服务,提供了送货单、发票清单、对账邮件、发票抵扣材料等证据材料,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睿仕公司提供的送货单虽部分没有收货人签字,但众有公司在收到睿仕公司向其发送的对账邮件后,未就送货情况及服务费金额提出异议,且认证抵扣了睿仕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原审法院认为其以实际行为作出了对服务费金额确认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同。众有公司在再审申请阶段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即使为真实,一方面该聊天记录上显示出众有公司对睿仕公司确存在欠款;另一方面该聊天记录显示内容为案外人“帮众有协调支付处理”,其中债务转移的意思并不明确,不足以证明三方就涉案欠款债务转移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综上,众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众有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克睿

审 判 员 陆 烨

审 判 员 贺 幸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拓

书 记 员 吴 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