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剑飞,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安信信息技术研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WeiLIU,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易安信信息技术研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5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申请再审称,易安信公司是以其“在工作中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的行为”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原审庭审中,易安信公司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理由是其在工作场所对多名女同事、女下属实施性骚扰,但原审判决并未认定其存在性骚扰行为,由此,易安信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易安信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赵某、易安信公司所签《劳动合同》载明:赵某应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有弄虚作假和欺诈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行为;应时刻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之与易安信公司的工作相适应,赵某不能做出有损易安信公司名誉和利益的言行,以及有损社会公德和损毁他人利益的言行;易安信公司对赵某违反本合同所列劳动纪律和犯有其它未列举错误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赵某在易安信公司工作期间,有扰乱工作秩序及性骚扰行为的,易安信公司可立即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易安信公司鉴于赵某对数名女同事均存有肢体接触,并有不恰当言论,引发众多女同事反感、心理不适及负担,与未婚女同事产生感情纠葛,有违公序良俗,在同事中产生不良影响等事实,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以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赵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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