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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开慧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东陆路第三居民委员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2-0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5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开慧,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天宇,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XXX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顾汉忠,该居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黄开慧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XXX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居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5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开慧申请再审称,小区监控视频显示,黄开慧骑电瓶车正常行驶到停车棚外墙面上悬挂的横幅末端时,被横幅钩到后瞬时摔倒,第三居委会也承认该横幅系其悬挂。黄开慧受伤与第三居委会悬挂横幅及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因果关系,第三居委会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黄开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第三居委会提交意见称,黄开慧提供的视频资料并不能显示黄开慧的摔倒是涉案横幅所致,第三居委会亦非涉案横幅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第三居委会不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黄开慧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开慧主张其骑电动车摔倒受伤系第三居委会未悬挂固定好的横幅所致,涉讼要求第三居委会承担侵权责任,但黄开慧提供的证据尚不充足,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黄开慧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不悖。黄开慧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难以支持。黄开慧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开慧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琴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傅启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马 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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