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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芳与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2-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小芳,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帆,江苏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殷霖,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小芳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贵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小芳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这些新的证据包括:被申请人的人事主任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被申请人的海外项目“备案制”的规定,经过公证的申请人与某银行高层W总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电子邮件,申请人与央企T公司高层证人之间有关EPC报价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电子邮件,被申请人的银行交易流水,申请人与土耳其项目合作伙伴A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员工J先生的谈话录音,申请人与电建集团中层经理P经理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电建集团高层H总的背景介绍等,上述证据可证明申请人曾参与了被申请人的土耳其项目,且该项目系由申请人负责完成,申请人有资格获得该项目的奖金,公司曾规定高业绩指标奖和高项目奖金的数额至少是整个项目金额的2%,被申请人的人事也曾就该项目奖金与申请人进行调解等事实。由此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人主张土耳其项目奖金的处理与认定。(二)申请人在一、二审期间提出过调查令申请、司法审计及证据保全申请,但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属于人民法院应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调查收集的情况。(三)一、二审法院在项目奖金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遗漏了申请人的申诉请求,申请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要求增加,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同意,亦属适用法律错误;而且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被申请人人事处出具了盖章的公函,表示同意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两个月工资,但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遗漏了申请人的高业绩指标奖和高项目奖金两项请求,一、二审法院亦未同意增加,故一、二审判决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中国电建贵州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所称的“新证据”除其与被申请人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外,其余证据均在一、二审期间提交过,包括申请人所谓的与银行高管、电建集团高管等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邮件等,由于这些人员均没有出庭,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未予采纳。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反映的是,被申请人人事仅在微信中与申请人沟通二审判决后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情况,从未就申请人所称的奖金与申请人有过沟通,也没有承认过申请人享有奖金。对于申请人申请法院调查、申请证据保全和司法审计的情况,因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均超出了本案所审理的案件事实范围,故一、二审法院未予批准是正确的。对于申请人所称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申请人如认为被申请人掌握了对其诉讼请求有力的证据,先要对此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存在并由被申请人掌握,但申请人并未就此提供初步证据,故二审判决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情况。对于申请人所称的遗漏其诉讼请求的意见,首先申请人主张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遗漏其请求,与诉讼程序无关,其不能据此申请再审;其次,申请人主张的高业绩指标奖和高项目奖金的金额实际已包含在其诉讼请求的组成中,并不存在遗漏。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首先,申请人在申诉审查阶段所提供的相关证据,除其与被申请人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外,其余证据与其在二审阶段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基本相同,因此上述证据并不属新证据。而申请人所提供的其与被申请人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也难以证明其可享有土耳其项目奖金的主张,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故申请人该申请再审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次,申请人在二审中所提出的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保全等程序性事项,因申请人的申请调查事项并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范围,且申请人也未有证据证明其申请保全的证据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故二审法院对其相应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妥。第三,申请人主张其可享有土耳其项目的奖金,该主张事项并不属举证责任倒置或应适用其他特殊举证规则的内容,因此申请人仍需就其可享有该项目奖金的依据等承担举证责任,当申请人完成该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针对该举证提出相反主张或意见时,被申请人对其反驳主张或意见才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在申请人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的情形下,二审法院对其主张的土耳其项目奖金的认定与处理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等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申请人以此申请再审的理由,难以成立。而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人事部门曾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出具函件同意支付其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工资,因此其主张一、二审法院就此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最后,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遗漏了其申诉请求,且一、二审法院根据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处理,并无不妥,故申请人主张一、二审法院遗漏其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小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小勇

审 判 员 孟 艳

审 判 员 竺 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姚铭潮

书 记 员 穆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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