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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应超与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2-0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应超,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占海(系胡应超父亲),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龙,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一萍,该村委会书记。

一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桥路**。

再审申请人胡应超因与被申请人青浦区重固镇福泉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香花桥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7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应超申请再审称,从北青公路到纪鹤公路的“山周公路”规划范围的房屋于2016年初被征收,规划范围内的水稻田于同年5月份全部不让种,并退回租金及赔偿相应耕地费,规划范围内的相应农户都得到青苗补偿费,胡应超种蔬菜的田地也在规划范围内,且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11月30日,胡应超理应获得合同期内的相应补偿费,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胡应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胡应超在位于青浦区香花桥镇福泉山村横江组47.43亩土地上种植蔬菜,土地流转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村委会于2016年3月1日向胡应超送交的《告知书》载明,胡应超种植横江村民小组韭菜田47.43亩,到2016年11月30日签约合同到期,到期后不再签约,不种植任何作物。胡应超对该《告知书》签字予以确认。2018年7月26日,胡应超之父胡占海代胡应超出具《承诺书》表示:“兹有种植户胡应超,2016年在福泉山村横江村民小组承包47.43亩农田种植蔬菜。现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租,47.43亩菜地内钢管已全部自行处理结束。以后与本人不再有任何关系。”原审法院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并基于胡应超没有充足证据佐证其主张的租赁期内发生征收之事实,判决驳回胡应超的全部诉讼请求,于法不悖。胡应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应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琴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傅启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马 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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