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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裕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母长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08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裕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士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母长丰,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负责人:徐峰,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裕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母长丰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7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裕皖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12月7日,母长丰与大连海益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该证据仅能证明涉案事故发生前9个月的收入。涉案QQ照片无形成时间、地、地点和工作内容能证明任何目的。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母长丰在事故发生前一年有来源于城镇的固定工作收入。一审时裕皖公司调取事故发生前母长丰社保局缴纳社保情况显示为无法查询。二审法院查询的母长丰交社保记录至2018年11月,这是母长丰为了应诉事后补交的,且该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物业公司并不是居委会,其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母长丰实际居住情况,母长丰亦陈述2015年8月起其在上海、南通的造船厂工作,客观上不可能经常居住其购买的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商品房内,母长丰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实际经常居住在城镇,故二审法院判决母长丰的残疾赔偿金按照2017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错误。母长丰的三位被抚养人户籍均为农村户籍,母长丰也没有证据证明三位被抚养人长期生活在城镇,故三位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审法院判决三位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按照2017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错误。根据相关规定,误工费计算标准为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平均工资,现母长丰提供证据仅证明事故发生前9个月不固定的月收入,二审法院将母长丰的月收入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400元为标准计算错误。综上,裕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母长丰提交意见称,母长丰从2005年起从事造船厂轮机调试员工作,并购买了多份综合保险。2013年,母长丰购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商品房,2015年拿到房产证并居住至今。2016年事故发生时在上海造船公司工作,银行流水清单载明月收入8,400元,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收入来源、居住情况都在城镇,裕皖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裕皖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产权证及小区物业公司的证明,均可证实母长丰从2015年6月起居住于自己购买的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嘉苑21栋206室商品房内。2018年12月13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蔡乡新蔡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则可证实2015年8月起母长丰在上海、南通等地工作。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生效日期为2009年5月1日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老年补贴凭证载明,当时母长丰就业单位为上海恒舟船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登录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后的信息显示,母长丰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缴纳情况截至2018年11月。故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母长丰居住于城镇地区满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工作,并按照2017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母长丰的三位被抚养人户籍均为农村户籍,但鉴于母长丰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二审法院按照2017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母长丰的三位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根据涉案劳动合同、收入证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清单等证据综合认定母长丰在事故发生前月收入为8,400元,并无不妥。裕皖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裕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傅伟芬

审 判 员 刘 华

审 判 员 傅启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马 骏

书 记 员 杜嫣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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