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三小,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灵珑,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灵珉,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光华,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灵虎,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东新区东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青,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唐三小、唐灵珑、唐灵珉因与被申请人唐灵虎、上海浦东新区东集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集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3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三小、唐灵珑、唐灵珉申请再审称,涉案上海市浦东新区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荣昌路XXX号房屋动迁分配所得,东集公司在未征得房屋同住人吴网年同意的情况下于2013年擅自将该房承租人由唐六喜改为唐灵虎,严重侵犯吴网年的合法权益。唐灵虎不具备与东集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的资格,所签合同应属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唐德余(2001年9月17日报死亡)与吴网年(2018年12月2日报死亡)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唐六喜(2013年1月27日报死亡)、唐三小、唐六妹、唐六一(2014年9月21日死亡)四个子女。唐灵虎系唐六喜之子,唐灵珑、唐灵珉系唐六一之子。
本案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1997年原上海市浦东新区荣昌路XXX号房屋动迁分配所得的公房,该房住房调配单上的新配房人员情况中显示家庭主要成员为:唐德余、吴网年、唐六喜,唐六喜系该房的承租人。2012年12月,因唐六喜身患癌症,经唐六喜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房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该牟平路房屋承租人由唐六喜变更为唐灵虎。2013年2月19日,唐灵虎与东集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由唐灵虎支付人民币24,001元购买系争牟平路房屋。在上述《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签订之前,由唐灵虎、唐六喜、吴网年三人共同签署了《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其中在“承租人或受配人”处有唐灵虎、唐六喜的签字及印章,“同住成年人”处有吴网年的签字、印章及手印。经原审法院至具体经办单位上海洋泾物业公司调查了解情况,该公司工作人员称《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的签字均为本人所签。
《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有唐灵虎、唐六喜、吴网年签字、盖章确认,共同同意购买系争牟平路房屋,唐三小、唐灵珑、唐灵珉原审中主张上述签字系虚假,但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唐六喜、吴网年签名及盖章的真实性,且吴网年生前对此亦未曾提出过异议。同时,唐灵虎与东集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也未违反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在案证据,对唐三小、唐灵珑、唐灵珉所诉系争《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至于唐三小、唐灵珑、唐灵珉主张系争牟平路房屋承租人由唐六喜改为唐灵虎而侵犯吴网年的合法权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唐三小、唐灵珑、唐灵珉申请再审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唐三小、唐灵珑、唐灵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三小、唐灵珑、唐灵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宏伟
审判员 吴俊海
审判员 肖 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嫣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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