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申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飞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巧,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一水间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

法定代表人:丁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平,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一水间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水间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5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红阳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系争场地内苗木花卉已不存在,故无法进行现场实物盘点勘察,无法进行评估,而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却不仅对现场苗木的价值做出了评估,且超出评估范围。本案委托评估的是“不能移动的苗木花卉的残值进行评估”,但是现代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却包含了可移动的造价高达26538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水培植物。一水间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水培植物灭失,要求红阳公司承担该部分损失有失公平。此外,现代公司并未告知被询问的对象和计算标准,以及任何书面计算依据,而红阳公司提供的相关公开工料机信息价,评估单价明显过高,高估了21825.35元。其他费用中,鉴定单位仅仅根据一水间公司单方制作的搬运清单进行统计,法庭也未曾组织质证相关单据,法院却最终参照鉴定意见,酌情确定红阳公司应赔偿搬场费损失10万元,显属不当。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有效,故一水间公司应当自行承担私自违章搭建的后果,对应部分不应被计入赔偿范围。另,欠付租金应属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故原审认定超过诉讼时效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未采纳其答辩意见及未支持其反诉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一水间公司提交意见称,红阳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鉴定意见系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司法鉴定已确定房屋建筑物的残值及水培植物等的造价,红阳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更未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应依法予以采纳。关于搬场费由于双方均确认搬场费实际产生,原审参照鉴定意见,酌定红阳公司赔偿搬场费损失并无不当之处。一水间公司所有的大棚、展厅为红阳公司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孙志福所设计,并经过红阳公司同意,现红阳公司称一水间公司在系争土地上违章搭建设施和房屋,擅自改变土地性质,明显与事实不符。对于2016年9月27日前的欠付租金,红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一水间公司主张过欠付租金,原审据此采纳一水间公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亦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红阳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请求驳回红阳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对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已详尽阐述,理由充分,所作的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关于损失的金额,司法鉴定报告已确定房屋建筑物的残值及水培植物的造价,至于鉴定报告中的水培植物是否属“不能移动的苗木花卉”及计算标准、搬场费等问题,经查,一审中,鉴定单位派人出庭,对该问题作了合理的解释。该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原审参照鉴定意见,酌情确定损失的金额亦无不妥。红阳公司对鉴定结论等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红阳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红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红阳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