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景来,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勇,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龙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沈诞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磊,江苏漫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景来与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龙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金龙花园业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景来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的公安相关部门就涉案事件作的6份询问笔录等新证据,能证明事情的发生经过,从事件发生的动因、针对的对象、委托及实施的经过、参与的人员、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金龙花园业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部分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金龙花园业委会提交意见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龙花园业委会是否有拆除陈景来停车场设备的行为,针对这一焦点,原审已经作了详尽的法庭调查。陈景来提交的证据并非一、二审中举证不能或无法取得的证据,且并不存在推翻原判决的可能性。从该询问笔录的内容来看,也不能证明金龙花园业委会有拆除停车场设备的行为。陈景来对事实的分析建立在猜测之上,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金龙花园业委会换届后,金龙花园业委会授权上海海城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景来就停车场租赁事宜进行了协商,并于2018年3月1日重新签订了《金龙花园小区停车场承包协议》,陈景来按照该协议支付租金数月后便不再支付但占用停车场至今。陈景来的行为存在严重恶意,不值得保护。陈景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请求驳回陈景来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景来认为其与金龙花园业委会(2016年)签订合作协议,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金龙花园业委会违反合同约定指使上海海城物业有限公司切断水源迫使陈景来无法经营,金龙花园业委会出资聘请保安人员冒充城管拆除了停车场的设施和设备,导致其物品受损以及经营受损,据此要求金龙花园业委会赔偿,但陈景来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拆除行为系金龙花园业委会所为。原审据此驳回陈景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景来在本次审查中提供的证据亦难以证明陈景来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陈景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陈景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景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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