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油丰年(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诉讼代表人:杨景深,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德,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月,上海胡馨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洪,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德,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月,上海胡馨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浩宁,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德,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月,上海胡馨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垦丰天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仉玉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士红,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油丰年(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韩洪及马浩宁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垦丰天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因原审被告马彬在提起本案上诉后于2020年6月19日死亡,马彬的继承人于2020年7月25日明确表示继续上诉。马彬的继承人(妻子及四个子女)于2020年12月14日到庭确定由韩洪(马彬妻子)和马浩宁(马彬儿子)参加诉讼,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故本案马彬的诉讼由其继承人韩洪、马浩宁承担。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期间,马彬羁押于黑龙江漠河市看守所,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马彬送达开庭传票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形。原审缺席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马彬辩论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初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韩洪、马浩宁、中油丰年(北京)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096.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壮春晖
审 判 员 俞 佳
审 判 员 傅伟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晓萌
书 记 员 黄心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