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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8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民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

法定代表人:沈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城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勇,被上诉人建工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王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城置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龙城置业公司不支付保修保证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000万元,并由建工四建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建工四建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且双方在《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款的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中明确,所支付工程款不包括保修保证金。即便按照《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协议》(以下简称《结算协议》),建工四建公司不履行保修义务,龙城置业公司也有权选择扣除保修保证金等。

建工四建公司不同意对方上诉请求,认为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建工四建公司也不存在未按约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形,《结算协议》对保修保证金的返还期限有明确约定并已届满,龙城置业公司应予返还,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建工四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建工四建公司与龙城置业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付款协议》;2.判决龙城置业公司向建工四建公司支付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已结算剩余工程款381,149,56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项之日止);3.确认建工四建公司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至2015年期间,建工四建公司(总承包方)与龙城置业公司(建设方)就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先后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和两份补充协议,分别是2012年12月签订的《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2013年12月签订的《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地上部分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2015年1月签订的《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一、二、三期35KV开关站及垃圾房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地上部分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一)》和《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项目一、二、三期35KV开关站及垃圾房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三份施工合同在“付款办法”中约定,工程款分阶段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累计支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85%,工程竣工结算后,累计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保证金,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2.5%,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支付2.5%,同时承包单位提供结算审定价1%的3年银行保函,中期付款证书期为28个公历日,承兑证书期为28个公历日。

建工四建公司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涉案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其中地下室工程于2017年6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地,地上部分工程商业A1-A6区商业)于2015年8月14日竣工验收合格,办公楼塔1、2、3于2016年1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酒店于2017年6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集中商业于2017年6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35KV开关站及垃圾房于2017年6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涉案项目于2018年10月开业。

2019年7月1日,龙城置业公司(甲方)、建工四建公司(乙方)与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涉案项目的结算审定价为1,440,229,103元(不包含机电预埋、甲方指定专业分包),该结算审定价为最终结算审定价,甲、乙双方不得在此金额上提出任何扣款和索赔。该协议同时约定,保修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程竣工结算后,累计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保证金,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2.5%,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支付2.5%,同时承包单位提供结算审定价1%的3年期银行保函;保修期间的缺陷保修责任按合同条件第16条相关条款执行、条款中甲方如选择执行扣除保修金的,相关费用双方协商确定。

同日,龙城置业公司(甲方)、建工四建公司(乙方)签订《付款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明确,涉案项目确认的结算审定价为1,440,229,103元,截止2019年5月30日,甲方累计已付款金额为1,049,079,534.40元;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后,累计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因此,竣工验收通过且结算确认后还需支付319,138,113元(此金额不包含结算审定价5%的保修保证金)。双方在《付款协议》中就乙方提供支付证明时间及付款计划作出如下约定:一、本协议及《结算协议》签署后3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集中商业、酒店、地、地下室关站的工程款支付证明。甲方于2019年7月20日前,向乙方支付50,000,000元工程款;甲方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44,138,113元工程款;甲方于2020年1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50,000,000元工程款。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上述三笔工程款,甲方同意按延期金额的年(365天)利率4.35%进行换算支付延迟天数的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二、剩余工程款175,000,0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利率按现行央行公布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4.35%单利计算利息,在计息期间利率固定不作调整。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支付安排如下:1)2020年3月30日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到期利息1,903,125元……三、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履行各自承诺。如甲方因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则该期延迟支付的工程款按年(365天)利率4.35%进行换算计取延迟天数的利息;如甲方提前支付工程款,则该期提前支付的工程款按年(365天)利率4.35%进行换算扣减提前天数的利息。上述第二条约定的每期工程款及相对应的利息同时支付。四、乙方各期付款到期前45天提交付款申请资料(甲方应提供申请资料清单格式),并于每次付款前7个工作日提供同等金额符合国家及当地税务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如乙方户名、账号有更改,乙方应在变更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前期账号支付费用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2019年7月2日,建工四建公司根据《付款协议》第一条约定向龙城置业公司提交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申请“本月进度款50,000,000元”,并向龙城置业公司开具50,0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7月22日,龙城置业公司仅向建工四建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7日,建工四建公司向龙城置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发出《催款函》,请龙城置业公司立即支付到期工程款4,000万元等。龙城置业公司收到后未答复,亦未付款。

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1日,建工四建公司又分别向龙城置业公司提交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申请《付款协议》约定的第一笔到期工程款4,000万元、第二笔到期工程款44,138,113元、第三笔到期工程款50,000,000元,并开具了第二笔到期工程款44,138,113元的增值税发票。龙城置业公司收到后未支付任何款项,经建工四建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建工四建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2020年4月10日,建工四建公司向龙城置业公司开具第三笔到期工程款50,0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龙城置业公司于同日签收。

一审法院另查明,本案的起诉状副本于2020年2月24日送达龙城置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建工四建公司是否有权依据1999年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双方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付款协议》;二是假如《付款协议》解除,则龙城置业公司向建工四建公司支付的已结算剩余工程款应否包括质保金;三是建工四建公司主张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对涉案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建工四建公司与龙城置业公司就涉案项目先后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和两份补充协议。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双方又就工程审定价及付款方式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结算协议》和《付款协议》。上述合同及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诚信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付款协议》约定,龙城置业公司应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0,000,00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工程款44,138,113元,于2020年1月1日前支付第三笔工程款50,000,000元等等。然而龙城置业公司在收到建工四建公司按照《付款协议》约定先后提交的三张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报告和三张增值税发票后,仅在2019年7月22日支付了10,000,000元,经建工四建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支付。龙城置业公司辩称,其未按照《付款协议》履行有两个理由,一是建工四建公司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二是其因疫情经营困难。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理由,由于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龙城置业公司在签订《结算协议》和《付款协议》时未提出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在收到建工四建公司的付款申请报告和催款函后未回函以质量问题进行反驳,在本案中亦未提供该方面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其第一个理由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理由,涉案项目已于2017年6月26日前竣工验收并交付龙城置业公司使用,龙城置业公司拖欠支付到期工程款发生在疫情之前,其自身经营困难不能成为其不按约支付到期工程款的正当理由,故一审法院对其第二个理由亦不予采纳。至建工四建公司提起诉讼前,龙城置业公司迟延支付《付款协议》到期的三笔工程款共计134,138,113元,经多次催告仍不支付,该违约行为已致使《付款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建工四建公司据此起诉解除双方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付款协议》,符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的起诉状于2020年2月24日送达龙城置业公司,故一审法院确认《付款协议》于该日解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付款协议》解除后,建工四建公司应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确认涉案项目结算审定价为1,440,229,103元,龙城置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1,059,079,534.40元,故尚欠工程款为381,149,568.60元。龙城置业公司主张,建工四建公司应承担保修责任,故应在剩余工程款中扣除5%结算审定价的质保金(保修保证金)。建工四建公司则认为,根据《结算协议》的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已届满,故不应扣除质保金。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保修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程竣工结算后,累计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保证金,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2.5%,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支付2.5%。现涉案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最晚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故5%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已届满,龙城置业公司要求在尚欠工程款中扣除质保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但是质保金的返还,不影响建工四建公司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龙城置业公司对建工四建公司主张的计算时间和标准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三份施工合同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再结合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的时间,可见龙城置业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故建工四建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六个月期限。现涉案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故建工四建公司请求涉案项目剩余工程款就涉案项目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建工四建公司就逾期付款利息而主张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上海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款的付款协议》于2020年2月24日解除;二、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81,149,56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81,149,568.60元范围内,就上海市闵行区梅陇南方商务区一、二、三期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5,250.32元,由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84,250.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的《付款协议》经一审审理已经确认于本案一审起诉状送达龙城置业公司的2020年2月24日解除,双方对此均没有上诉。而根据双方《结算协议》约定,保修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工程竣工结算后,累计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5%,余下5%作为保修保证金,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支付2.5%,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支付2.5%。现涉案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最晚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故5%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已届满。即便按照龙城置业公司所称,建工四建公司未尽缺陷保修责任,龙城置业公司可以选择执行扣除保修金,但龙城置业公司也一直未提供建工四建公司未尽保修责任的相应证据。综上,龙城置业公司要求在尚欠工程款中扣除质保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质保金的返还,不影响建工四建公司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综上所述,龙城置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800元,由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克

审 判 员  李 烨

审 判 员  赵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伯亨

书 记 员  赵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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