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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宇亮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0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终6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郭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芸迪,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宇亮,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菲,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宇亮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顺灏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顺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琼

审 判 员  范雯霞

审 判 员  程 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骆 虹

书 记 员  严伟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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