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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丹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丹丹,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力,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丹丹、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朱佳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健淋

书 记 员  陈健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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