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徐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丹丹,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力,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丹丹、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呈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朱佳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健淋
书 记 员 陈健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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