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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汰尔工程公司与重庆忠旺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初1138号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大海狸路1820E,邮编48083(1820.BigBeaverRoad,Troy,Michigan,48083USA)。

法定代表人:霍华德莫罗夫(Howa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峰,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忠旺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两江大道**两江企业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QXY99F。

法定代表人:林军,职务不详。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忠旺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映

审 判 员 张 琰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钟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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