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海德莱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武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1434723D。
法定代表人:张莱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YNHG4G。
诉讼代表人:罗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041824。
诉讼代表人:罗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德莱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德莱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德莱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德莱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42.83元,减半收取12171.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171.42元,由江苏海德莱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娅
审 判 员 郑 鹏
人民陪审员 汪培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刘燕双
书 记 员 叶亚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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