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童,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卓、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64元,减半收取75,332元,保全费50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菊霞
审 判 员 赵 青
人民陪审员 颜宏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姚刚应
书 记 员 左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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