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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松吕水周与重庆巫山移民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申2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吕水周,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彦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凌松,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彦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重庆巫山移民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88016272R。

法定代表人:周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琴,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婷婷,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毛昕,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吕水周、李凌松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巫山移民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毛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吕水周、李凌松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吕水周、李凌松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吕水周、李凌松在本院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水周、李凌松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覃书云

审 判 员 张 玥

审 判 员 张映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胡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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