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滩子口72号夹层车库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4000L。
负责人:张德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明礼,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波,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1812。
法定代表人:程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菀,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丰,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9民初1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90.8元,减半收取11295.4元,由上诉人浙江大华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孟琼
审 判 员 刘润荔
审 判 员 赵文建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睿杰
书 记 员 张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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