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代英,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旸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61D。
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悦来街道悦融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4062000F。
法定代表人:王菊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康,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代英因与上诉人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被上诉人重庆悦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来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代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旸凯,上诉人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被上诉人悦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周鼎康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代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或改判1.兴达公司支付万代英工程欠款1316108.06元;2.兴达公司立即向万代英退还履约保证金653680元、安全保证金200000元、民工保证金439189.33元;3.悦来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万代英承担连带赔付责任;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兴达公司和悦来公司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1.结算审核定案表和结算审查报告均无异议,则工程已经完成审计,达到约定的95%的付款条件。2018年5月20日万代英以兴达公司名义向悦来公司提交了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于悦来公司自身拖延验收,至实际2018年8月24日完成竣工验收。依法应以2018年5月20日为竣工验收时间,则工程质量缺陷期已届满,全部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根据二审中收到兴达公司的对帐情况,欠工程款1316108.06元应予支持。2.万代英按兴达公司指示向黄顺平转账了民工保证金439189.33元、安全保证金200000元等,万代英委托李兴文向杨在明转账含653680元履约保证金。一审支持了退还履约保证金653680元、安全保证金200000元,却未涉及民工保证金。实际上民工保证金已退还至兴达公司账上,故民工保证金435200元已达付款条件,应由兴达公司退还。3.在支票回单上签字的王植,在庭上承认系万代英聘请的项目管理人员,并非兴达公司员工。故万代英属于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悦来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赔付责任。
兴达公司辩称,万代英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万代英主张民工保证金435200元,兴达公司举示证据显示金额为439189.33元,系存在政府帐上有利息。万代英是与兴达公司有劳动关系,不是工程实际施工人,万代英无权越过兴达公司向悦来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且工程款质保期未到,未达付款条件。万代英转账给黄顺平的金额为576541.97元,加653800元履约保证金,而安全保证金是业主支付工程款中扣除的。兴达公司已将业主退还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工程款项,不欠万代英工程款。
悦来公司辩称,在涉案项目合同签订前,兴达公司已与万代英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社保,一审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明显不当。万代英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不应认定无效。万代英不是实际施工人,无权向悦来公司主张工程款。本案项目已付17688158.25元,已达结算的85%,剩余部分未达支付条件。悦来公司就本案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兴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万代英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代英承担。事实和理由:1.万代英工资体现在内部承包工程盈余或利润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兴达公司为万代英缴纳了社会保险,应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万代英尚有部分工程债务未付清,工程资料和决算资料没有交回公司存档,没有到电视台拉字幕和登报公示,没有全面履行相应义务,结算条件不成就,保证金也不具备退还条件。且保证金已用于支付案涉工程债务,兴达公司不欠万代英款项,反倒是万代英欠兴达公司款项。
万代英辩称,二审万代英未再主张管理费和挂证费。案涉工程已全部达付款条件,与万代英上诉意见一致。
悦来公司辩称,认可兴达公司与万代英是法律许可的内部承包。他们内部结算处理与悦来公司无关。悦来公司没有欠付工程款。
万代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兴达公司向万代英:1.支付工程款4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22328.42元(违约金为工程总造价20446568.34元的5%);2.退还代付的履约保证金653680元、民工保证金439189.33元、安全保证金200000元;3.退还多支付的管理费150718.41元,退还多支付的挂证费120000元;4.悦来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就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兴达公司和悦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25日兴达公司与万代英签订《劳动合同》,兴达公司从2015年4月起为万代英办理了社会保险。
2015年3月31日,悦来公司作为发包人,兴达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渝北区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高义口环路工程,工程地点:渝北区悦来街道,工程内容:高义口环路453.39M,标准路幅宽21M,设计车速30KM/H,单向四车道,项目总投资约3200万元。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道路工程、照明工程、电力工程、综合能源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电子警察不纳入本次工程范围)、绿化工程及排水工程等以及根据规范要求所需施工的其他所有工程。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21769372.02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530000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包干合同。
合同签订后,兴达公司向悦来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653680元。向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35200元;兴达公司向万代英出具了安全保证金200000元的收据,但兴达公司称该款其并未实际向万代英收取,而是从工程款中扣除。
同日,万代英作为项目经理/负责人与兴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工程名称:渝北区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高义口环路工程。第一条甲方将2015年3月31日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内部承包给乙方,乙方同意承包。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开展工作,组建项目班子,享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关责任。第三条内部承包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四条乙方确认,对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已全部了解,理解并认可,保证有能力履行甲方向建设方所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承担该工程的全部经营风险。第五条工程名称:渝北区悦来生态城路网工程高义口环路工程;第六条工程地点:渝北区悦来街道;第七条工程内容:详见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相关函件、文件等载明的全部工程内容。第八条工程总价2176.937202万元。第九条工程工期:360日历天。第十条承包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除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外,其余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结清尾款、保修期满且无任何质量、安全、债务等遗留问题之日止。第十一条承包内容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实施工程建设人员、机具、设备、材料、施工组织,包工程实施的资金、包管理、包盈亏,包工程实施中的违约责任承担等(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内容),包实施工程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的承担。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义务11、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各种处罚款、违约金。13、承担因工程实施导致的各类赔偿款、罚款、违约金、经济损失等各种款项及费用的支付责任。14、承担因工程实施发生的诉讼、仲裁责任和败诉后果。第十七条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项目合同履约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乙方承担,并足额按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方式和金额向甲方缴纳,并协助甲方办理。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1、项目部的财务由甲方统一管理,项目所有资金往来款必须划到甲方指定账户。2、如建设单位未划款,并需由乙方垫资支付各种工程款项,由乙方将垫资款项交到甲方财务,作为甲方借款(不计息)支付。待项目划款到甲方账户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完毕后的余额部分,由甲方还给乙方,则甲方不承担还款责任。10、因工程质量产生的一切事故或问题,对工程本身或人身、财产等造成的影响、损害或产生的罚款、赔偿款、违约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或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受到了法律责任追究或者使甲方受到了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全部赔偿给甲方。第二十六条项目利润分配1、本项目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经成本及利润测算,预期项目利润为总造价的8%,项目负责人自愿承担甲方待摊公司管理费用,并按项目建设方划款额1.5%交纳给甲方,其余利润由乙方按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的贡献及责任大小奖励分配并报甲方备案。如出现亏损,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2、工程项目所得税由乙方全部承担,并由甲方代扣代交。本合同工程经乙方确认,必须确保工程利润达到4%。第三十一条内部结算1、工程安全保证金:由乙方负责向建设方或有关部门退还,款到甲方账上后经甲方审查,无任何安全遗留问题,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若有安全遗留未处理完毕,甲方有权拒绝退还。2、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乙方负责向建设方或有关部门退还,款到甲方账上后经甲方审查,无任何民工工资支付遗留问题,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若有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毕,甲方有权拒绝退还。3、工程保证金:由乙方负责向建设方退还,款到甲方账上后经甲方审查,无任何遗留问题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若经甲方核实有遗留未处理完毕,甲方有权拒绝退还。质保期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4、合同履约保证金:由乙方负责向建设方退还,款到甲方账上后,如乙方已全面履约,甲方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5、工程款项结算和支付:1、中间结算:建设方工程款到甲方账上后,乙方向甲方交清本期建安发票,按要求提供正规的成本发票,并向甲方提出材料款、设备租赁、人工工资等支付明细计划,经甲方审查批准后支付。若建设方工程款支付大于项目实际施工进度,甲方有权将多出部分留待下次支付。2、最终结算:建设方最终结算工程款到甲方账上后,乙方必须按甲方与建设方的结算总额,向甲方交清项目所有的建安发票、成本发票、工程资料、结清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的所有第三人的相关款项/费用、结清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费用后,剩余部分款项由甲方按税法、会计法等相关规定提取后按甲方财务规定无息分配给乙方,如按建设方的结算总额,甲方已超付工程款给乙方,则乙方除应全额退还给甲方外,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三条违约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该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
兴达公司认为万代英的劳动报酬体现在其所承包工程的盈余,并由兴达公司以工程款的形式支付给万代英,故没有额外再向万代英支付工资。万代英认可兴达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的事实。
2018年9月13日悦来公司将履约保证金653680元退至兴达公司账户。
2019年6月18日,工程名称高义口环路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020年3月26日,悦来公司与兴达公司形成《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审定金额20446568.34元。悦来公司已向兴达公司支付16555099.56元。另经兴达公司和万代英的委托,于2019年2月、7月为解决民工工资问题,向第三人支付1133058.69元。万代英认可代付的事实,但提出代付金额为1113318元,差额的19740.69元系支付给郑火明的工资,未实际支付。
另,2015年8月27日,万代英向黄顺平付款435200元,此款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万代英向黄顺平另支付了以下款项:2015年7月23日15240.24元;2015年8月24日174921.53元;2015年11月17日52359.20元;2015年11月26日49500元;2016年1月13日69064.61元;2016年2月2日103758元;2016年12月1日111706元。万代英称其系受兴达公司的指示,向黄顺平支付上述款项,以上款项包含管理费380766.39元;挂证费110000元;民工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兴达公司认可上述款项是黄顺平代兴达公司收取。但认为按约定,兴达公司只收取待摊公司管理费和项目部主要人员压证施工的压证费,并不收取万代英所称的管理费和挂证费。
出庭证人李兴文证实其于2015年7月14日向兴达公司员工杨在明转账653800元是代万代英向兴达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兴达公司认可杨在明收取的系履约保证金,但认为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尚不成就。
还查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兴达公司向案外人尹守明支付工程款2251461.48元及补偿款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反诉费及上诉费等。现该案已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尹守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7)渝0112执693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兴达公司向尹守明支付241386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兴达公司已向尹守明支付48万元。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向兴达公司发出(2016)渝0107执1491号之一和(2016)渝0107执1491号之二通知,要求协助冻结尹守明在其公司的应收款1165000元。兴达公司按通知要求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支付1165000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兴达公司向杨黎超支付货款9342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兴达公司在该案中缴纳了上诉费13142元。2020年5月7日,兴达公司向杨黎超支付934220元和11790元。
一审法院受理的重庆东林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兴达公司的(2019)渝0112民初27957号民事案件尚未审结。
万代英认为其与兴达公司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在一审法院向其释明无效合同的情况下,其违约金的处理问题,万代英回复其违约金是否应获支持,由法院依法判决。悦来公司与兴达公司的合同结算金额为20446568.34元,扣除悦来公司代扣的税金493610.80元及悦来公司代扣的1091418元,悦来公司实际支付兴达公司16061488.75元。而万代英实际从兴达公司领取了16608795.64元,包含尹守明的执行案款和材料款。万代英的诉讼请求第一项是估算出来的,应当为2746354.7元。
兴达公司认为其与万代英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其现不清楚支付给万代英的金额。因尹守明案现正处于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阶段。且尚有未审理的案件,支付金额不明。
悦来公司明确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工程款总额的85%。余下工程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且悦来公司认可的支付对象为兴达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万代英与兴达公司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虽名为内部承包合同,兴达公司也为万代英购买了社会保险,但由于兴达公司并未向万代英支付工资,双方在事实上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故该合同实为建设工程转包合同,该合同因万代英无承包资质无效。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虽然无效,但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仍然应当适用。按合同第三十一条内部结算的约定,兴达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本院分别作如下评述:1、工程的安全保证金,兴达公司明确其未实际向万代英收取,而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表明该款项一直在兴达公司的账上,现兴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有安全遗留问题,故该款应当退还;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人并非兴达公司,而是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按合同的约定应当由万代英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现款项尚未到兴达公司账上,万代英要求兴达公司退还的条件尚不成就,对其要求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合同履约保证金。万代英向兴达公司支付了653800元,兴达公司认可金额。现悦来公司已退还履约保证金653680元给兴达公司,且案涉工程已完工,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表明万代英已全面履约,故该款的退还条件已成就,万代英诉请的金额为653680元,兴达公司应当退还。4、对于工程款部分,悦来公司已支付到兴达公司账上部分,从万代英的陈述来看,兴达公司已足额向万代英支付,故不应再向万代英支付。对于悦来公司尚未向兴达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约定兴达公司收到款项后再与万代英进行结算,现悦来公司尚未支付,结算条件不成就,故对工程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万代英要求的违约金,由于《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故违约金条款无效,加之兴达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违约行为,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万代英要求退还的管理费和挂证费,由于兴达公司不认可款项的性质,万代英对已付款项的性质未举示证据,故不能认定该款系管理费和挂证费。双方可以最终结算时处理。
对于悦来公司的责任承担,由于本案中兴达公司只承担对于安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责任,这两部分费用不属于工程款的范围,故悦来公司不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万代英履约保证金653680元和安全保证金2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万代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401.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0700.71元,由原告万代英负担27016.71元,被告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84元。
二审中,万代英举示进账单、付款审批表照片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民工保证金已达退还条件,应予退还;工程款已达付款条件。兴达公司质证表示,保证金即使政府已退,但按万代英与兴达公司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未达付款条件,且该款已用于支付项目债务;付款审批表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应以到账兴达公司为准。悦来公司质证表示,保证金证据属实,但未记载款项用途,不认可证明目的;付款审批表无悦来公司盖章,证据三性均不认可。兴达公司举示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悦来公司付款明细及附件、兴达公司支付明细及附件、委托书及情况说明,拟证明三项保证金未满足付款条件;悦来公司支付兴达公司工程款为16061488.75元、退还保证金1092869.33元;兴达公司付涉案工程款及债务共17547039.64元,三项保证金均已用于支付工程债务,品迭后兴达公司还为万代英垫付392681.56元,兴达公司无对万代英欠款,反倒万代英还欠兴达公司款项;万代英委托兴达公司支付孙前东工资10万元,但孙前东与兴达公司副总商议确定支付164667元,孙前东也出了情况说明。万代英质证表示,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工程资料送兴达公司后拒绝接收,现可现场交接,资料未接收就未电视台公示,兴达公司的原因未公示,应视为已完成;悦来公司付款明细及附件的证据三性认可,兴达公司已认可收到民工工资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悦来公司支付兴达公司工程款为16061488.75元认可,但退还保证金1092869.33元还应加上安全保证金20万元;兴达公司支付明细及附件中215页和216页中,万代英仅委托向案外人孙前东支付10万元,而多支64667元不予认可,其他付款金额无异议,故万代英上诉兴达公司欠款金额调整为1380775.06元;委托书万代英签名下面添加内容不予认可。悦来公司质证表示,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证据三性无异议;悦来公司付款明细及附件的证据三性认可,但付款金额有异议,悦来公司累计向兴达公司支付17688158.25元,金额出入是因2018年以前悦来公司支付工程款时会扣除相应税款,导致实际到账金额比已付金额低;兴达公司支付明细及附件无异议;委托书及情况说明与悦来公司无关。上述证据经质证,本院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书、悦来公司付款明细及附件的真实性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进账单退还民工保证金439189.33元有兴达公司的当庭确认及悦来公司付款明细及附件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付款审批表照片有兴达公司和悦来公司均书面确认仅剩余质保金未付印证,该表真实性予以确认;委托书及情况说明,因委托书仅载明委托兴达公司支付孙前东10万元,而在委托书万代英签名下面添加商议支付164667元及孙前东自己书写的情况说明,无万代英的确认,多付64667元,本院采信万代英的抗辩成立,不予认可;其余兴达公司支付明细及附件各方无异议,则兴达公司支付万代英明细及附件共计17482372.64元,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二审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二审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9月6日政府部门已退还本案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共439189.33元至兴达公司账户;2018年9月13日悦来公司将履约保证金653680元,退还至兴达公司账户。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载明,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悦来公司与兴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2年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出示的民工工资结清证明(或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质量保证金5%。万代英与兴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质量、安全、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1.工程已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所有资料交回公司存档;2.已完成竣工决算,并将决算资料交回公司存档;3.安全事故已处理终结,无遗留问题;4.责任人已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项目部到电视台拉字幕和登报公示期满15日,且无任何其他遗留问题;具备以上条件,公司将相关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给责任人。兴达公司支付万代英明细及附件共计17482372.64元,包含涉本工程生效文书执行支付款项,但未包含三项保证金。2020年9月4日悦来公司付款审批表显示,同意支付本期144339.79元后,即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5%。
另二审庭审中,万代英明确其诉请主张是本案内部承包合同的结算款,双方未结算是因兴达公司不与其办理结算。万代英、兴达公司和悦来公司均认可,悦来公司实际支付兴达公司16061488.75元。兴达公司和悦来公司确认包含税款493610.80元及受兴达公司和万代英委托向第三人支付1133058.69元,悦来公司累计已付兴达公司17688158.25元。悦来公司二审中书面向本院确认,涉案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20446568.34元,已付兴达公司19424239.92元,已达95%,剩余5%系工程质量保证金,未达支付条件;兴达公司二审中书面向本院确认,1.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所需资金由万代英负责,但工程实施中,万代英没有及时足额到位资金,兴达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资金;2.截至目前,悦来公司尚未支付金额合计1022328.42元,全部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万代英二审中称,相关资料是兴达公司拒收,才未去拉字幕和登报,并表示资料已当庭带来,愿当场移交。兴达公司未置可否。
本院二审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2.万代英主张工程欠款及三项保证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3.悦来公司应付向万代英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
一、关于《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的性质依法应以合同约定内容性质确定。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依法还必须满足企业施工资质要求。因此,合法的内部承包首先应是施工企业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应参与项目实际的施工建设及管理;其次项目交由与施工企业有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负责承包经营管理,只是施工企业对项目工程经济考核核算管理的经营方式。本案,虽然万代英在项目发包给兴达公司前已与兴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却无任何兴达公司向万代英支付工资报酬依据。万代英与兴达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后,兴达公司当月才为万代英办理了社会保险,却无相应兴达公司实际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凭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足以证明万代英与兴达公司存在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再者,《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载明内容约定,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万代英保证有能力履行兴达公司对建设方悦来公司所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承担工程的全部经营风险;承包内容,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实施工程建设人员、机具、设备、材料、施工组织,包工程实施的资金、包管理、包盈亏,包工程实施中的违约责任承担等,包实施工程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的承担;项目负责人万代英自愿承担兴达公司待摊公司管理费用,并按项目建设方划款额1.5%交纳给兴达公司。并且,兴达公司审理中认可,向万代英扣收了项目部主要人员压证施工的压证费。因此,从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及兴达公司只收取技术管理人员压证费,可见,兴达公司缺乏符合本案项目施工资质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参与项目实际的施工建设及管理的事实及依据,违反法律对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本案不是合法的内部承包,《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二、关于万代英主张工程欠款及三项保证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建设方悦来公司的工程款或保证金到兴达公司账上后,兴达公司审查批准后支付万代英;并按建设方悦来公司结算总工程款以划款额1.5%交纳给兴达公司管理费。本案,针对悦来公司与兴达公司之间合同,二审中双方均确认合同结算审定金额为20446568.34元,已付兴达公司19424239.92元,已达95%,剩余5%系工程质量保证金1022328.42元未付。在一审各方确认包含税款及受兴达公司和万代英委托向第三人支付,悦来公司累计已付兴达公司17688158.25元,而万代英一审认可悦来公司代付事实,却认为其中有19740.69元支付郑火明工资未实际支付,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结合2020年9月5日悦来公司付款审批表,说明,悦来公司累计已付兴达公司17688158.25元后,悦来公司还有向兴达公司付款,故除质保金外,悦来公司无欠付兴达公司款项。
依据本院确认兴达公司支付万代英明细及附件共计17482372.64元,且万代英及各方认可一审事实中悦来公司代扣税金493610.80元和代扣款1091418元,按内部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则同样加上含税及代扣款后,则兴达公司已付万代英款应为19067401.44元。建设方悦来公司结算审定金额为20446568.34元,则兴达公司扣1.5%管理费为306698.53元。而兴达公司认可万代英主张向黄顺平支付其管理费380766.39元和压证费11000元,且万代英对一审驳回其多收管理费及挂证费的请求,未再提出上诉。故在兴达公司应付万代英款项中,不再扣管理费。因此,兴达公司已收悦来公司款项而未向万代英支付的含税款金额为19424239.92元-19067401.44元=356838.48元。工程质量保证金1022328.42元无悦来公司已支付兴达公司的依据,则万代英上诉主张支付,不具备内部合同约定的向万代英付款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且内部承包合同约定万代英承担涉案项目全部第三方债务,扣除兴达公司代付生效判决款项,尚有尹守明再审案768861元款项万代英未付,已超过现兴达公司应付万代英含税工程欠款356838.48元。况且,万代英主张本案项目全部结算款项,而双方并未结算,也无兴达公司拒绝结算依据。综上,现万代英上诉主张工程全部结算欠款1380775.06元,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保证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本案各方认可真实性的悦来公司付款明细及附件载明:悦来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9月6日将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利息439189.33元,2018年9月13日将履约保证金653680元,退还至兴达公司。按万代英与兴达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民工工资保证金,款到兴达公司账上后经审查,无任何民工工资支付遗留问题,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若有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毕,甲方有权拒绝退还。本案,万代英尚有尹守明再审案768861元工程款未付,万代英无证据证明此欠款不是民工工资支付遗留问题,故万代英主张兴达公司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利息439189.33元,不符合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按万代英与兴达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款到兴达公司账上后,如万代英已全面履约,兴达公司无息全额退还给万代英。本案万代英承包的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18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工程建设已全面履行完毕,且万代英通过兴达公司向悦来公司缴纳的该履约保证金已退还至兴达公司,也认可了万代英工程建设已全面履行,故兴达公司应按约定向万代英退还此项保证金。按万代英与兴达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安全保证金:由万代英负责向建设方悦来公司或有关部门退还,款到兴达公司账上后经审查,无任何安全遗留问题,无息全额退还给万代英,若有安全遗留未处理完毕,兴达公司有权拒绝退还。另万代英与兴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质量、安全、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条件:1.工程已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所有资料交回公司存档;2.已完成竣工决算,并将决算资料交回公司存档;3.安全事故已处理终结,无遗留问题;4.责任人已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项目部到电视台拉字幕和登报公示期满15日,且无任何其他遗留问题;具备以上条件,公司将相关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给责任人。本案,兴达公司已向万代英出具了安全保证金200000元,也认可系付万代英工程款中扣收,表明该款项一直在兴达公司的账上,现兴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万代英有安全遗留问题,符合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退款条件。虽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另约定,本案工程竣工决算后,万代英还需资料交回公司存档,及到电视台拉字幕和登报公示,但本案工程已于2019年6月18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说明工程资料已完成备案存档。兴达公司称万代英还有资料没交回,并未指明具体资料明细,且万代英也当庭表示愿当场移交,兴达公司却不置可否,说明万代英称兴达公司拒收资料,存在不恰当的阻却款条件成就。而且,交资料及拉字幕和登报应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对抗付款的主合同义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安全保证金兴达公司应退还万代英。兴达公司上诉称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已用于支付万代英工程债务,不应退还,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悦来公司应付向万代英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本案工程除质保金外,悦来公司无欠付兴达公司款项。虽按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载明,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悦来公司按与兴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5%已满缺陷责任期2年后的30个工作日,应予退还,但万代英现无证据表明悦来公司已退还至兴达公司账户,未达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该质保金也不属工程款范围,故万代英主张悦来公司承担业主的工程款欠付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代英和兴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案事实已查清,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16.48元,由万代英负担21179.68元,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36.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 怡
审判员 邓 山
审判员 朱华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江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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