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秀连,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2129141Q。
法定代表人:叶圣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花,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秀连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嘉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秀连,被上诉人业嘉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花、谭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秀连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钟秀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业嘉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兼职顾问,助力业嘉房产公司重组开州南山资产包。业嘉房产公司要求钟秀连在入职前三个月内交齐外派履约保密保证金1000000元。后钟秀连向业嘉房地产公司交纳了外派履约保密保证金756000元。对于剩下的244000元,业嘉房地产公司直接在每月应发钟秀连工资中予以扣除。钟秀连已交外派履约保密保证金756000元中的456000元,系业嘉房地产公司委托龙某收取。该款由钟秀连委托刘兴周于2018年6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256000元至龙某银行账户,于2018年6月13日转账200000元至龙某银行账户。2.二审中,钟秀连有《2018年(4-12)月工资核算欠薪钟秀连对账清单》等新证据提供,能够证实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钟秀连、钟秀连交外派履约保证金75.6万元等事实。3.一审法院对钟秀连举示的证据不予采纳错误、不予追加龙某为诉讼当事人错误。4.一审法院未准许对“李小花”、“李天放”等人签字的同一性进行鉴定错误。
业嘉房地产公司辩称,1.钟秀连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已构成刑事犯罪,本案应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业嘉房地产公司不存在重组计划,钟秀连陈述的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其入职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卧底等陈述系虚假的,业嘉房地产公司从未收取过钟秀连所称的外派履约保密保证金;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钟秀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业嘉房地产公司退还钟秀连因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财务顾问前缴纳的履约保密保证金456000元(该保证金由业嘉房地产公司通过龙海军账户收取,其中2018年6月8日钟秀连委托刘兴周通过银行转账向龙某账户支付256000元;2018年6月13日钟秀连委托刘兴周通过银行转账向龙某账户支付200000元;该保证金是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财务顾问需缴纳的保证金,钟秀连最终在2018年10月8日入职了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财务顾问);2.判令业嘉房地产公司支付钟秀连利息(利息计算公式为:以25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钟秀连举示的《重庆市劳动合同书》(甲方为业嘉房地产公司,乙方为钟秀连)上载明:一、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固定期限,从2018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二、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财务管理部门从事财务总监工作。
在钟秀连举示的收条(收条打印日期为2018年6月8日)上载明:兹有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龙某”2018年6月8日收到刘兴周代钟秀连付“业嘉房地产外派钟秀连入职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兼职顾问助力重组开州南山资产包”外派履约保密保证金256000元。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公司收款的收款人信息:公司委托收款人户名:龙某,公司委托收款人账号:621xxxxx********,公司委托收款人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金科十二坊支行。说明:1.根据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公司要求钟秀连在2018年10月8日入职园建前三个月内交齐外派国企园建履约保密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钟秀连于2018年4月11日至16日以现金分次累计交给公司“内审进场接收会计档案”30万元履约保证金暂不退,直接转成外派国企园建履约保密保证金合计人民币伍拾伍万陆仟元正。3.请钟秀连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园建前三个月内补交齐尚未交齐保证金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元正。4.公司承诺以实际收到钟秀连保证金额按月利2%计算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清算,外派钟秀连入职园建助力园建收购开州资产包并购成功或放弃收购,公司都承诺在一周内公司一次性退回保证金与资金占用费给钟秀连。落款处有打印字体“公司: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办人处手写签有“李天放2018.6.9”,空白处手写签有“已审无误马斐9/6”。在钟秀连举示的收条(收条打印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上载明:兹有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龙某”2018年6月13日收到刘兴周代钟秀连付“业嘉房地产外派钟秀连入职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兼职顾问助力重组开州南山资产包”外派履约保密保证金200000元。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公司收款的收款人信息:公司委托收款人户名:龙某,公司委托收款人账号:621xxxxx********,公司委托收款人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重庆金科十二坊支行。说明:1、根据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公司要求钟秀连在2018年10月8日入职园建前三个月内交齐外派国企园建履约保密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钟秀连于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6月13日分次以现金交保证金30万与委托刘兴周银行打款至龙某交保证金45.6万,钟秀连累计向公司交足外派国企园建履约保密保证金,合计人民币柒拾伍万陆仟元正。3、请钟秀连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园建前三个月内补交齐尚未交齐保证金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正,因钟秀连向公司申请因没有钱再补交保证金,经沟通叶圣辉同意将钟秀连工资暂扣金额与公司收钟秀连保证金累计够100万元后公司开介绍信真实外派钟秀连入职国企园建助力重组。4、公司承诺以实际收到钟秀连保证金额按月利2%计算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清算,外派钟秀连入职园建助力园建收购开州资产包并购成功或放弃收购,公司都承诺在一周内公司一次性退回保证金与资金占用费给钟秀连。落款处有打印字体“公司: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办人处手写签有“李天放2018.6.14”,空白处手写签有“已审无误马斐18.14/6”。业嘉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两张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收条是虚假的,李天放和马斐的签名也是虚假的。
在钟秀连举示的《确认钟秀连交保证金:财务对账清算已收保证金核对》上载明: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钟秀连分7次以现金方式向公司交保证金30万公司确认已收到,已开具7张收条均已盖公司财务章确认,并开具了汇总保证金收款收据1张已盖公司财务章确认。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钟秀连委托刘兴周分2次以银行方式向公司指定龙某账号交保证金45.6万元公司确认已收到,开具2张收条已经出纳和会计签字核实。外派履约保密保证金100万还差24.4万,钟秀连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税后工资6.25万每月但每月实发月0.9万生活费,每月暂扣钟秀连工资是扣外派履约保密保证金够100万后再发放。移交人处手写签有“钟秀连”,日期:2018年6月13日,接交人处手写签有“李天放”,日期:2018年6月13日,监交人处手写签有“李小花”。业嘉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是虚假的。
在钟秀连举示的接受钥匙一把上签有“李小花”。庭审中,钟秀连举示了工资条(钟秀连称该证据是由李小花交给其的复印件)。
钟秀连举示的刘兴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上显示:2018年6月8日,刘兴周向龙某(账号为621xxxxx********)转账256000元;2018年6月13日,刘兴周向龙某(账号为621xxxxx********)转账200000元。业嘉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刘兴周是钟秀连的老公,钟秀连在任职期间为重庆业嘉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重庆业嘉酒店公司虚开发票,总共向刘兴周控制的三个公司走账48万元,钟秀连按5%的标准收取税2.4万元后通过刘兴周名义转账回来45.6万元。
在钟秀连举示的《收款确认书》复印件(日期为2018年7月1日,钟秀连称复印件上有李天放签字)上载明:根据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3日)委托龙某分二次收取了,其中2018年6月8日刘兴周银行转款龙某账号256000元,其中2018年6月13日刘兴周银行转款龙某账号200000元,钟秀连委托刘兴周银行转款龙某账号,付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派钟秀连入职国企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兼职顾问助力重组履约保密保证金合计456000元。
在钟秀连举示的《关于公司与钟秀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上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因公司违约欠薪,所以公司通知钟秀连于2019年6月10日前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到公司财务部凭盖财务专用章“欠薪对账单、保证金收款收据”结算工资,特此通知。业嘉房地产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在钟秀连举示的《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甲方为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江西省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丙方为钟秀连,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4月2日)上载明:鉴于:1.甲方拟将开州旅游地产项目进行重组,甲方委托乙方外派丙方在业嘉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2.在丙方交齐进场保证金情况下甲方将开州旅游地产项目详细情况与财务资料如实提供给丙方,具体交保证金额另行以甲方通知为主,丙方完成甲方交给内审工作任务交回会计档案给甲方当日甲方退保证金给丙方。……三、甲方委托乙方寻求资方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购甲方开州旅游地产项目进行重组。四、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丙方内审清理包装业嘉房地产开业至2018年12月31日止财务报告内审清理期限为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9月30日,为确保重组成功落地,甲方要求乙方在2018年10月8日前通过人脉关系外派丙方到资方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企担任兼职财务顾问,了解资方实力后助力重组成功,外派期间丙方工资继续由甲方按与丙方签定劳动合同约定税后基本月薪6.25万每月承担,丙方社保由资方重庆园建代购甲方承担,外派期间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五、经三方约定,甲方要求乙方通过人脉关系外派丙方到资方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国企担任兼职财务顾问事项严格保密,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人民币100万元违约金。在《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甲方处加盖了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代表人处签有“李小花2018.4.2”,李小花签名上方有手写“不定时工作制度62500元/月”,乙方处盖有江西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并签有“钟竹根”,丙方处签有“钟秀连2018.4.2”。业嘉房地产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是钟秀连伪造的证据,该证据上的印章是虚假的,李小花的签名也是虚假的。
2018年9月10日,钟秀连与业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圣辉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有以下内容:钟秀连:叶董:今天经你们验收工资核算欠薪钟秀连对账清单明确注明:……应退还钟秀连岗位保证金30万元,合计共欠984224.57元。叶董,每个人都要感恩,现在工作完成你公司也已签收,请你在承诺期付清欠我约98.4万款为谢,感恩你,祝好!88!钟秀连称该微信是因为业嘉房地产公司给了钟秀连一个欠款的东西,故钟秀连就根据被业嘉房地产公司清算的数据发了微信,钟秀连称该岗位保证金就是钟秀连2019年6月24日申请仲裁退还的履约保证金30万元。
在钟秀连举示的《2017年度LED广告运行维护协议》(甲方为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重庆奇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协议甲方处有手写李小花)有以下内容:合作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付款安排:协议签订后,甲方对乙方执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若协议继续,则甲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先付款50%计4万元整至乙方,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付完余款。在钟秀连举示的《网络营销合作协议书》(甲方为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重庆彰周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协议甲方处有手写李天放)有以下内容:协议有限期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甲方应支付乙方金额总计200000元。
2018年6月7日,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奇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账80000元(摘要货款),2018年6月13日,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北清大科技有限公司转账200000元(摘要货款),2018年6月7日,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重庆彰周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账200000元(摘要货款)。业嘉房地产公司称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公司当时为财务上补发票,以钟秀连策划向其丈夫刘兴周注册的重庆彰周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付款20万元)、奇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付款8万元)、重庆北清大科技有限公司(付款20万元,该公司是钟秀连注册的公司,钟秀连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个公司走账48万元,钟秀连在扣取了5%税率后向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龙海军的私卡上返还了45.6万元,并非系钟秀连所主张的其向业嘉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履约保密保证金。钟秀连称重庆北清大科技有限公司收的20万元是代重庆美和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收的,业嘉房地产公司所称的开发票收税款是捏造事实,重庆彰周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钟秀连的老公,重庆北清大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钟秀连,重庆美和商务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钟秀连的老公刘兴周,股东为钟秀连和刘兴周。
2018年6月13日,钟秀连在集团财务沟通群发信息“各位同事们:大家好!我因个人原因已离职,祝大家端午节快乐!”钟秀连称该聊天记录的产生是叶圣辉提前安排钟秀连为入职园建作兼职顾问,为了通过尽调故意安排钟秀连配合叶圣辉发的微信。
2018年6月13日,钟秀连在《档案移交清单》移交人处签名,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接交人:李天放,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监交人李小花。在《档案移交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上方有留空白,业嘉房地产公司称钟秀连移花接木,在签字的上方空白处另行打印内容,且该打印的内容与移交的内容无关。
在《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历年)》上显示龙某2018年3月至2020年6月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为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在一审法院2020年6月30日庭审后,钟秀连向一审法院邮寄《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书》,要求追加龙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2020年8月12日,钟秀连签署《鉴定申请书》,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钟秀连提供的签字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接收锁匙一把、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钟秀连交保证金财务对账清算已收保证金核对”上“李天放、李小花”签字是否为本人同一人书写;2、钟秀连提供的签字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李小花交接:给钟秀连自己考勤条和工资条”上“李小花”签字是否为本人同一人书写;3、签字日期为2018年7月1日“收款确认书”上“李天放”签字是否为本人同一人书写;4、钟秀连提供的签字日期为2018年6月9日“收条”、签字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收条”上“李天放”签字是否为本人同一人书写;5、钟秀连提供的签字日期为2018年4月2日“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上“李小花”签字是否为本人同一人书写;6、钟秀连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9日,实际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9日《重庆市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盖鲜章合同上“李小花”签字是否为本人同一人书写;7、钟秀连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9日,实际签订日期为2018年5月9日《重庆市劳动合同书》合同第二项第四条劳动报酬(二)款上手写部分“62500”中“6”是否为钟秀连书写,“62500”中“6”与该页中的其他手写部分是否为同一时间及同一支笔书写。
业嘉房地产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龙某陈述了以下内容:我根本不认识钟秀连,我是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做采购员工作,主要采购酒店的物资,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均没有给彰周盛企业管理公司、美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奇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过广告。我也不认识刘兴周,我今天才知道刘兴周向我的银行卡上转账45.6万元,我的银行卡一直是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使用,收45.6万元的银行卡的密码、保管等均是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我不知道。李琴在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经理,现在是副总,我不认识邹石生,我不知道李小花、李天放在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什么职位,叶圣辉在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我是2015年到的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现在还在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我不知道我与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了几年的劳动合同,我现在在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工资5000元。
业嘉房地产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李某陈述了以下内容:钟秀连之前在业嘉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当时钟秀连分管我们酒店财务工作,我是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我2018年在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务经理,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给彰周盛企业管理公司、美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奇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过业务,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彰周盛企业管理公司、美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奇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了一个合同,合同没有履行,当时是考虑到账目上的问题,因为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差发票,钟秀连称其有渠道,然后就开了发票过来。开发票一共走账48万元,由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付出去的,当时是走的对应发票的账户,有一张发票没有打到对应发票上的对应单位上,钟秀连提出支付到另一个单位上,单位名称是重庆北清大科技有限公司,这些单位在扣取了5%的手续费后就通过私人账户将其余的钱45.6万元打到了龙海军的账户上。龙某的账户是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使用。钟秀连是2018年6月份离开公司的,彰周盛企业管理公司、美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奇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合同是钟秀连拿给我的,也是钟秀连安排我打款的,发票也是钟秀连交给我的。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是谁盖的章,我不知道。邹石生在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我没有见过钟秀连出示的客户验收表、奇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运营协议、发票签收表、发票签收回执、送货单,上面李天放、李小花、邹石生的签字都不属实。我也没见过钟秀连出示的客户验收表、发票签收表、发票签收回执、送货单、彰周盛企业管理公司网络营销合作协议书、会议纪要复印件、客户验收表、发票签收表,上面李天放、李小花、李琴、熊玉华的签字都不属实。
钟秀连对上述两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称该两位证人与业嘉房地产公司有利害关系,是业嘉房地产公司关联公司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特别是龙某将自己的私卡拿给公司公用,这种利害关系更严重。
庭审中,钟秀连还陈述了以下内容:钟秀连在职时,李小花是业嘉房地产公司开州项目的人事经理,袁敏离职后,业嘉房地产公司重庆主城的人事经理由袁敏变更为李小花。马斐在业嘉房地产公司担任会计主管,业嘉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很多,李天放、马斐还要负责其他6个公司的相同事务,钟秀连只是业嘉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清理其他公司的财务乱账,钟秀连没有担任其他关联公司的财务总监,其他关联公司都在经营,用私卡收钱、偷税漏税。钟秀连未见过龙某,也不清楚其在业嘉房地产公司的职务。因叶圣辉明知收保证金是违法的,要求钟秀连安排打保证金的时候不允许写保证金,让内账处理,偷税用。钟秀连于2018年10月8日到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入职兼职顾问,一直上到2019年6月18日,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业嘉房地产公司都不对钟秀连进行考勤,钟秀连在业嘉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主要是当面或微信向叶圣辉汇报工作进度,业嘉房地产公司和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全部验收了工作进度。钟秀连一共交了75.6万元履约保密保证金,其中30万元现金缴纳(由内审进场履约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密保证金),其中45.6万元是钟秀连老公刘兴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业嘉房地产公司委托的龙海军账户。钟秀连本案主张的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45.6万元,另外现金30万元通过另案起诉。我近一年之后才来起诉支付另外转账支付的45.6万元是因为这45.6万元是外派高管协议约定和叶圣辉要求必须重组完成或重组失败才能退的,所有没有办法一起起诉。钟秀连要求鉴定的内容以钟秀连于2020年8月12日签署的鉴定申请书载明的内容为准。钟秀连是基于劳动争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
庭审中,业嘉房地产公司还陈述了以下内容:李小花不是人事经理,业嘉房地产公司的人事经理是袁敏。马斐在业嘉房地产公司担任会计,业嘉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很多,都是一套人马,故李天放、马斐还要负责其他公司的相同事务。钟秀连既是业嘉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总监,也负责其他关联公司的财务,因其他公司都未营业。龙某并非业嘉房地产公司的人,业嘉房地产公司也不清楚其职务。业嘉房地产公司不清楚钟秀连到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班的时间,业嘉房地产公司也没有安排钟秀连到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班。业嘉房地产公司从未有重组计划,也不知道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这个单位,更不清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要收购业嘉房地产公司资产的计划,故不存在要外派钟秀连去国企卧底的说法,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不是业嘉房地产公司的关联公司或下属公司,我方作为民营企业无能力也不可能能够将钟秀连外派至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班及卧底。
庭审中,钟秀连与业嘉房地产公司共同确认以下内容:钟秀连于2018年4月8日入职业嘉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李天放是业嘉房地产公司的出纳。
2018年8月14日,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钟秀连(申请人)与业嘉房地产公司(被申请人)作出超时未立案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钟秀连申请仲裁日期为2018年8月6日,请求事项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8月31日工资346983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500元;3、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
2019年7月8日,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钟秀连(申请人)与业嘉房地产公司(被申请人)作出超时未立案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钟秀连申请仲裁日期为2019年6月24日,请求事项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8日工资587699.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未参加社会保险赔偿金100000元;4、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2020年5月27日,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钟秀连(申请人)与业嘉房地产公司(被申请人)作出超时未立案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钟秀连申请仲裁日期为2020年5月14日,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外派履约保密保证金45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
另查明,钟秀连因劳动争议涉及相关诉讼:1.钟秀连因与重庆天玺泰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8年2月向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钟秀连因与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8年4月24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2016年3月28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96万元;该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渝0112民初10073号民事裁定,准许钟秀连撤回起诉。3.钟秀连因与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8年9月28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按月工资标准62500元计算的尚欠工资346983元;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21279号民事判决查明:钟秀连举示的劳动合同载明“乙方试用期月基本工资标准为62500元,其他薪酬福利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但“62500元”中“6”有改动迹象,且用墨较粗,用人单位举示的劳动合同区别在于工资数额为2500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渝01民终5460号民事裁定,以钟秀连二审提交的证据涉及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及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应当发回鉴定为由,裁定发回重审;该案现在渝北法院审理中。4.钟秀连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高汇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民终4512号民事判决,载明钟秀连要求支付2016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839908元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2000元,法院查明钟秀连向法院提交的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43000元中“3000”是先写字迹,“4”是后写字迹,而且万位“4”字排列位置高低不当,与前面“币”字和后面千位“3”字间距异常、前后距离紧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是否应准许对钟秀连于2020年8月12日提交的《鉴定申请书》上所载明的事项进行鉴定。2、业嘉房地产公司是否应退还钟秀连本案主张的履约保密保证金456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因此本案应审查的是钟秀连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以及对待证事实有无意义。
第一,对钟秀连《鉴定申请书》第6项、第7项申请内容,因其涉及《重庆市劳动合同书》中工资标准问题,而钟秀连工资标准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该两项申请内容,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对钟秀连《鉴定申请书》第2项申请内容及第1项申请内容涉及的接收钥匙一把,接收钥匙一把内容不能看出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钟秀连举示的证据名称为工资条,未举示考勤条,且举示的工资条为复印件,故该项内容的鉴定与本案待证事实无意义,故对上述申请内容,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对钟秀连《鉴定申请书》第5项申请内容,因李小花签署的内容为“不定时工作制度62500元/月”,而该内容与本案无关联,故对钟秀连的该项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对钟秀连的其余鉴定事项,一审法院采取的论证思路为:如果钟秀连要求鉴定的证据上李天放、李小花的签名属实,能否达到钟秀连本案的证明目的即业嘉房地产公司因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财务顾问前要求钟秀连缴纳履约保密保证金456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即使钟秀连要求鉴定的证据上李天放、李小花的签名属实,也不能达到待证事实(即业嘉房地产公司因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财务顾问前要求钟秀连缴纳履约保密保证金456000元)的存在为高度可能性的标准,相反,经一审法院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该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理由如下:
一、本案首要蹊跷之处为钟秀连在2018年9月10日向业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圣辉发送微信时仅要求退还保证金30万元,钟秀连称其该微信的发送是因为业嘉房地产公司给了钟秀连一个欠款的东西,但钟秀连对此并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钟秀连称该30万元既是岗位保证金,也是内审进场履约保证金及履约保密保证金。
钟秀连在2019年6月24日申请仲裁请求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30万元,但却在近一年之后即2020年5月14日申请仲裁请求退还本案保证金45.6万元。钟秀连对此解释为因为这45.6万元是外派高管协议约定和叶圣辉要求必须重组完成或重组失败才能退的,所有没有办法一起起诉,但从钟秀连举示的《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上根本没有须重组完成或重组失败才能退保证金的约定,该协议仅有约定“丙方完成甲方交给内审工作任务交回会计档案给甲方当日甲方退保证金给丙方”,而没有关于重组完成或重组失败退保证金的约定,可见钟秀连的此种陈述明显没有证据支撑。
而且按照钟秀连的逻辑,既然钟秀连一共缴纳了75.6元的履约保密保证金,那么其退还的条件应该是一致的即重组完成或重组失败才能退,据此钟秀连在2019年6月24日申请仲裁(此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退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时就该一并申请退还另外的45.6元,但钟秀连却在近一年之后才申请退还另外的45.6万元,明显不合常理。
二、本案钟秀连请求的是因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财务顾问前缴纳的履约保密保证金,可见本案履约保密保证金产生的事实基础为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但从钟秀连举示的《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根本无法看出业嘉房地产公司有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相反从《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可以看出钟秀连是由江西省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外派至业嘉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可见钟秀连是受江西省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外派至业嘉房地产公司工作。
在《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中可以看出业嘉房地产公司是委托江西省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寻求资方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购业嘉房地产公司开州旅游地产项目,可见业嘉房地产公司是要求江西省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接,再结合钟秀连是受江西省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外派至业嘉房地产公司工作的事实,在《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中可以进一步看出业嘉房地产公司是要求江西省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人脉关系外派钟秀连到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财务顾问。可见按照《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是由江西省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外派钟秀连到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作,而非业嘉房地产公司,因此钟秀连举示的证据不能系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钟秀连到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此钟秀连基于该事实请求业嘉房地产公司退还履约保密保证金,没有事实依据。
三、对于钟秀连举示的两张收条(收条打印日期分别为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13日),从形式上而言,收条落款处均有两栏内容即公司(公司后打印重庆业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办人(经办人后有手写签名),既然落款处有公司名称,说明此处不仅应有经办人签字,更应有公司的意思表示,但两份收条上均无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可见收条在形式上是不完整的,业嘉房地产公司没有对收条的内容予以认可。而且两份收条打印的日期均与手写落款的日期不同,既然系由经办人出具的收条,按照常理其打印的日期应和手写落款的日期一致,但两份收条均存在打印日期和手写落款日期不同,令人生疑。因此从证据形式上而言,两份收条是不完整的。对钟秀连举示的收款确认书(复印件),从收款确认书的内容而言,既然其是对收取履约保密保证金的确认,那么该证据原件应当由钟秀连持有,但钟秀连却没有原件,仅举示复印件,令人生疑。
对钟秀连举示的《确认钟秀连交保证金:财务对账清算已收保证金核对》,对该证据的形式而言,其签字的各方身份是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因此该证据系作为工作内容或档案移交使用,钟秀连作为移交人在其上载明的内容应是钟秀连向接交人移交的工作或档案,但该证据上载明的内容显然不是钟秀连要移交给李天放的工作或档案,其系对钟秀连支付履约保密保证金的确认,明显与落款处各方身份不符。
对钟秀连举示的两张收条、收款确认书(复印件)、《确认钟秀连交保证金:财务对账清算已收保证金核对》,除存在上述疑点外,还存在以下疑点:1、两张收条载明是根据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公司要求钟秀连在2018年10月8日入职园建前三个月内交齐外派国企园建履约保密保证金100万元,但该内容与《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自相矛盾,因为在《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根本没有提到要缴纳履约保密保证金100万元,只提到进场保证金,而按照钟秀连的说法进场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密保证金系不同的概念,因此钟秀连举示的收条内容与《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是不符的。而且按照《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钟秀连具体交保证金的数额以业嘉房地产公司通知为准,《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并未规定具体的数额,但钟秀连未举示业嘉房地产公司通知其交保证金的证据。2、《确认钟秀连交保证金:财务对账清算已收保证金核对》证据上显示钟秀连之前缴纳的30万元现金,由公司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章的收据,但对于钟秀连之后缴纳的45.6万元,公司理应再出具加盖财务章的收据,但钟秀连举示的证据仅有李天放等人签字的收条,没有举示加盖公司印章的收条或收据,钟秀连作为财务总监,理应在支付大额金钱后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收条或收据,但钟秀连却没有举示相关证据。3、刘兴周在向龙海军转账时不注明转账用途,钟秀连对此解释是因叶圣辉明知收保证金是违法的,要求钟秀连安排打保证金的时候不允许写保证金,让内账处理,偷税用。可见钟秀连知道刘兴周转账给龙海军的款项是用来作偷税用的,钟秀连作为业嘉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总监,非但不予以制止该种行为,还按照业嘉房地产公司的要求进行操作,其行为令人生疑。4、龙某系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按照龙海军的陈述,其银行卡一直是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而非业嘉房地产公司在使用,而且钟秀连是知道业嘉房地产公司其他关联公司在用私卡收钱、偷税漏税。可见按照钟秀连的陈述,龙某银行卡收取的款项有用作偷税漏税的嫌疑。5、现有证据显示,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48万元有40万元直接进入了钟秀连或钟秀连丈夫刘兴周控制的重庆北清大科技有限公司和重庆彰周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钟秀连称重庆北清大科技有限公司收的20万元是代重庆美和商务信息有限公司收的,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业嘉房地产公司称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公司当时为财务上补发票,以钟秀连策划向其丈夫刘兴周注册的重庆彰周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付款20万元)、奇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付款8万元)、重庆北清大科技有限公司(付款20万元,该公司是钟秀连注册的公司,钟秀连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个公司走账48万元,钟秀连在扣取了5%税率后向重庆业嘉逸安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龙海军的私卡上返还了45.6万元,并非系钟秀连所主张的其向业嘉房地产公司缴纳的履约保密保证金。结合钟秀连所述的业嘉房地产公司关联公司在私卡收钱、偷税漏税的事实,业嘉房地产公司所称的上述为补发票而走账的事实也存在可能性。6、钟秀连举示的两张收条上均有关于按月利2%计算资金占用费的说明,此种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仅凭李天放、李小花等人的签字是无法确认的。7、钟秀连称其2018年10月8日到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入职兼职顾问,一直上到2019年6月18日,业嘉房地产公司和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也全部验收了其工作进度。对于上述事实,钟秀连未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案涉及的履约保密保证金的基础事实为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财务顾问,如果根本不存在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事实,那么钟秀连本案的请求属于无本之木,不能得到支持。钟秀连对上述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相反按照《企业重组外派高管服务协议》是由江西省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外派钟秀连到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作,而非业嘉房地产公司。
综合上述论述,一审法院认为,即使两张收条、收款确认书(复印件)、《确认钟秀连交保证金:财务对账清算已收保证金核对》上有关人员签名属实,因其上均无业嘉房地产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按照一审法院上述论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待证事实即业嘉房地产公司因外派钟秀连入职国有企业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担任兼职财务顾问前要求钟秀连缴纳履约保密保证金456000元,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据此,对钟秀连提交的《鉴定申请书》上其余鉴定事项,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因本案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确认该待证事实不存在,据此,一审法院对钟秀连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钟秀连申请追加龙某为被告,因本案系劳动争议,龙海军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且龙某已经出庭作证,故对钟秀连的该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钟秀连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钟秀连负担。
二审中,钟秀连向本院举示了有“叶圣辉”签字的劳动合同书等七组证据,拟证明钟秀连已向业嘉房地产公司交纳了外派履约保证金456000元,业嘉房地产公司应予退还该笔款项及支付利息等等。钟秀连同时陈述,有“叶圣辉”签字的劳动合同书等证据,系一审判决后业嘉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圣辉主动找到钟秀连补签的字;叶圣辉补签字是为了让钟秀连安心为其工作,继续去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沟通并购业嘉房地产公司资产包事宜;钟秀连记不清叶圣辉补签字的具体时间,记不清补签字时间是否是落款时间,记不清补签字的具体地点,签字时只有其与叶圣辉二人在场;部分证据并非叶圣辉当面补签字,具体哪些证据是当面补签记不清等等。业嘉房地产公司质证认为,有“叶圣辉”补签字的证据均系钟秀连伪造,对真实性均有异议;其余证据或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与本案无关。本院审查认为,钟秀连陈述的叶圣辉补签字的情况既不具体、不明确,又不符合常理,因此,本院对所有“叶圣辉”补签字的证据均不予采纳;其余证据或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或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或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亦不予采纳。
业嘉房地产公司向本院举示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3875号民事判决书(打印件)壹份,拟证明钟秀连控制的江西省中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曾以开具发票为由要求重庆天玺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与本案的操作模式是一样的。钟秀连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案判决系错误判决,且不能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本院审查认为,虽然钟秀连对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因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钟秀连向本院提交了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书,以龙某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追加龙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证人张伯明出庭作证申请,拟证明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钟秀连入职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兼职顾问,助力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收购业嘉房地产公司开州南山旅游地产资产包项目;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证据材料中“叶圣辉”、“李小花”、“李天放”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重庆市劳动合同书》第二项第四条劳动报酬(二)款上手写部分“62500”中“6”是否为钟秀连书写,“62500”中“6”与该页中的其他手写部分是否为同一时间及同一支笔书写等进行鉴定。
业嘉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申请对钟秀连举示的新证据中“叶圣辉”、“李小花”、“李天放”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业嘉房地产公司是否应退还钟秀连主张的履约保密保证金456000元。本院认为,钟秀连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钟秀连入职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及钟秀连缴纳了履约保密保证金456000元,主要理由同一审法院的说理理由,不再赘述。因此,钟秀连主张业嘉房地产公司退还钟秀连履约保密保证金456000元及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钟秀连提出的追加龙海军为共同被告问题,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具体理由不再赘述。关于钟秀连提出的申请证人张伯明出庭作证问题,因钟秀连主张的业嘉房地产公司外派其入职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基本事实无证据证实,故证人张伯明出庭作证缺乏必要性,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关于钟秀连、业嘉房地产公司提出的鉴定问题,因部分鉴定事项与本案无关,部分鉴定事项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缺乏鉴定的必要性,本院依法均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钟秀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钟秀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刘家秀
审 判 员 赵文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灵攀
书 记 员 陈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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