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陶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518号23幢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汉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上海陶米动画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陶米动画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陶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陶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敏
审 判 员 肖毅
人民陪审员 张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曹阳
书 记 员 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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