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2民初2197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南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6521XQ。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东,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4656620P。
法定代表人:夏志华,董事长。
被告:乔玉平,男,汉族,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程刚,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乔林,男,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谭茜,女,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乔光富,男,汉族,1954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黄晓莉,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谭家学,女,汉族,1955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张杨,女,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附******信用代码91500101733960797D。
法定代表人:乔林,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富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光彩建材家居城****码91500101781567893W。
法定代表人:张欢,总经理。
被告:重庆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00101590545085U。
法定代表人:乔林,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杰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幸家村**,,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幸家村**9044485X。
法定代表人:付世鹏,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果园路**,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果园路**9024097Y。
法定代表人:乔蔚红,总经理。
被告:重庆万港通达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桂花路**1-20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桂花路**1-20127277A。
法定代表人:文君,总经理。
被告:重庆健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桂花路**1-201地重庆市万州区桂花路**1-2012930。
法定代表人:张杨,总经理。
被告:重庆鑫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080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08015Q。
法定代表人:邓攀,总经理。
被告:重庆首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燕山乡燕山街**,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燕山乡燕山街**
法定代表人:黄清平,总经理。
被告:重庆侨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附******、26北山大道**附********/div>
法定代表人:张欢,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碧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9-3庆市万州区南滨大道****9-3
法定代表人:邓旋,总经理。
被告:重庆骏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278,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0801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0801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邓励莎,总经理。
被告:重庆御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山路1号A4幢6至7,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南山路**********州区南山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邓旋,总经理。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地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州资产公司)与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诚公司)、乔玉平、程刚、乔林、谭茜、乔光富、黄晓莉、谭家学、张杨、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晟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富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旺公司)、重庆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来公司)、重庆杰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威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信公司)、重庆万港通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港通达公司)、重庆健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业公司)、重庆鑫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公司)、重庆首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润公司)、重庆侨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大公司)、重庆市碧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坤园林公司)、重庆骏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驰公司)、重庆御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隆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州资产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东与被告玉诚公司、乔玉平、程刚、乔林、谭茜、乔光富、黄晓莉、谭家学、张杨、嘉晟公司、富旺公司、亿来公司、杰威公司、泉信公司、万港通达公司、健业公司、鑫诺公司、首润公司、侨大公司、碧坤园林公司、骏驰公司、御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州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玉诚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280万元及其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以3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计算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罚息;前述应付利息、罚息,自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75%计算复利)(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约为910万元);2、判决被告玉诚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律师服务费损失419000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玉诚公司为其前述债务抵押担保的渝(2017)万州区不动产证明第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若前述抵押物已经非因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或原告同意解除抵押、同意被告处置等原因而不存在,则应当变更诉讼请求为在该顺位抵押权价值范围内赔偿损失。)4、判决被告乔玉平、程刚、乔林、谭茜、乔光富、黄晓莉、谭家学、张杨、嘉晟公司、富旺公司、亿来公司、杰威公司、泉信公司、万港通达公司、健业公司、鑫诺公司、首润公司、侨大公司、碧坤园林公司、骏驰公司、御隆公司共同对被告玉诚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玉诚公司、案外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以下简称三峡银行万州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委托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向被告玉诚公司贷款328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6.5%,每半年(每月20日)结息;逾期还款,则上浮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玉诚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玉诚公司在其位于XXX国有土地使用权17275.4平方米抵押给原告,为其前述贷款本息债务担保。同日,被告乔玉平等8名自然人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乔玉平等8人为被告玉诚公司前述借款本息债务共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嘉晟公司等13个法人保证人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13个法人保证人被告共同为被告玉诚公司前述借款本息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被告玉诚公司因在前述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债务而申请展期,各保证人均同意为玉诚公司借款展期继续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据此,原告与被告玉诚公司、三峡银行万州分行于2018年3月30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约定,前述借款展期至2019年3月3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息6.5%,利息支付方式按原合同执行。被告玉诚公司前述借款期限(展期)届满后,至今仍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乔玉平等自然人连带保证担保人和被告嘉晟公司等法人连带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被告玉诚公司、乔玉平、程刚、乔林、谭茜、乔光富、黄晓莉、谭家学、张杨、嘉晟公司、富旺公司、亿来公司、杰威公司、泉信公司、万港通达公司、健业公司、鑫诺公司、首润公司、侨大公司、碧坤园林公司、骏驰公司、御隆公司答辩称,1、本案是委托贷款的借款合同的纠纷,实质上是原告与被告玉诚公司、亿来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作为非金融机构从事了放贷的经营业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效力问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2、如果法院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效,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复利,就利息和罚息部分再计算复息的话应当要有合同依据;其次,因为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要适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就原告所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我们认为超过了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依法应当予以调整,本案并非是金融借款。关于诉讼费的问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法律关系无效,均有异议。其中,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打了一个括号,诉讼请求不明确。如果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有效,针对原告的第三、四项请求,根据相应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玉诚公司向原告万州资产公出具《借款申请》,内容为“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14年1月取得暂定二级开发资质。2017年3月取得二级开发资质,注册资金壹亿元整,公司注册地址: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综合楼706房,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玉平,股东乔玉平、程刚公司注,公司注册地址: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综合楼**、销售部、质安部、财务部、预算合约部、人事部等部门。目前公司员工180人,专业技术人员100人,公司组织健全。因公司蓝湖彼岸项目急需流动资金3280万元,特向贵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328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通过贵公司向重庆三峡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委托贷款。我公司同意用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XXX的土地使用权向贵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办理第二顺位抵押。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3月28日”。
2017年3月28日,玉诚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会议时间:2017年3月28日,会议地点:本公司会议室,主持人:乔玉平,参会人员:乔玉平、程刚,本次会议参会股东的人数的资格、会议召开程序方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方有效。与会股东以2票同意,零票反对审议通过了申请贷款事项,并形成如下决议:1、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2、同意用公司位于XXX的土地使用权向贵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办理第二顺位抵押。到会股东签字:乔玉平、程刚。2017年3月28日”。
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与案外人三峡银行万州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合同号:渝三银WT字X号),主要内容为“委托人: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67号12层,邮政编码:40,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人:舒显林,开户行及账户:重庆三峡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XXX。受托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邮政编码:404100,电,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负责人:宋朝辉。合同签订地点: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3月31日。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办理委托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此,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经平等协议一致,就委托贷款的委托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本合同所称的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即甲方)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即乙方)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其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回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的金融业务。第二条委托事项:1.委托贷款的借款人为重庆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由乔玉平、程刚(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2.委托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3.委托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万元整(32800000.00元)。4.委托贷款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若约定的借款起始时间与受托人额的付款时间不一致,亦借款载明的借款起始时间为准。5.委托贷款的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6.委托贷款如为人民币委托贷款,年利率为6.5%。第三条委托贷款资金的交付: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乙方或乙方的分支机构开立活期账户,以用于代为发放委托贷款。2.甲方应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将委托贷款资金交乙方托管:(1)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本条第1款约定的活期账户。第四条委托贷款手续费:1.委托贷款手续费应按照委托贷款金额和期限收取,手续费率为0.15%,手续费共计49200.00元(大写:肆万玖仟贰佰元整)。2.委托贷款手续费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支付:(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五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第六条乙方的声明和保证:……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违约责任:……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一条适用法律:……”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第十三条若委托方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五条其他:……。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加盖私人印章确认;乙方:加盖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勇签字确认”。
2017年3月31日,被告玉城公司与案外人三峡银行万州分行签订《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号:渝三银WD字X号),主要内容为“借款人:重庆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综合楼706室,邮政编码:40,住所: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综合楼**乔玉平,开户行及账户:重庆三峡银行万州分行营业部X。贷款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邮政编码:404100,电话:,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人:宋朝辉。合同签订地点: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3月31日。鉴于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乙方已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了编号为渝三银WT字X号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乙方接受委托人委托向甲方发放贷款。现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就委托贷款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委托贷款种类、金额与期限:乙方根据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指定,向甲方提供下列贷款:1.贷款种类为:短期贷款。2.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万元整(32800000.00元)。3.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1日。若约定的借款起始时间与贷款人的付款时间不一致,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起始时间为准。第二条贷款用途:甲方应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本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乙方不对甲方运用该借入的贷款承担任何责任。第三条贷款利率与利息:1.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为6.5%(年利率)。2.本贷款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按半年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第四条账户: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乙方或某分支机构开立活期账户,用于办理提款、还本付息及付费等手续。第五条提款:1.甲方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提款:(1)委托人已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贷款资金足额存入或汇入其在乙方开立的活期账户;(2)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在乙方开立活期账户;(3)乙方已接到甲方签发的不可撤销的委托贷款提款通知单(以下简称提款通知单)和委托人为批准提款通知单而向乙方签发的不可撤销的委托贷款提款核准书(以下简称提款核准书);(4)乙方有关贷款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2.甲方应按下列计划提款,计划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提款日期2017年3月31日,提款金额32800000.00元。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款,如更改提款时间或提款金额,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之前1个银行工作日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乙方并取得委托人和乙方的同意。宽限期满未提取的贷款自动取消,甲方不得再提款。4.甲方应于每次拟提款前六个银行工作日向委托人和乙方提交提款通知单。乙方在接到委托人签发的提款核准书后,经审核,凭甲方的提款通知书和提款核准书支付贷款,并以提款通知单作为该笔提款的借据。5.任何情况下,甲方每次的提款额不得超过委托人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活期账户上的资金金额。6.如委托人拒绝批准甲方的提款通知单或未将资金或足额资金存入或汇入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活期账户,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发放贷款,对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的展期:如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个银行工作日同时向委托人和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甲乙双方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如委托人不同意展期,本合同仍然有效。第八条贷款的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渝三银X号、渝三银X号的《保证合同》。第九条甲方的声明和保证: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方向委托人和乙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贷款。2.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3.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它文件。4.在贷款期间内,甲方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委托人权益的决策,应至少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乙方并取得委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落实贷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贷款或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经营情况及贷款使用情况所做的调查了解及监督,乙方因甲方阻挠行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甲方承担。6.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责任。7.甲方转让、出租或以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及营业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重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银行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乙方并取得委托人的事先书面同意。8.如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和乙方。9.如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新的担保。10.在贷款期间,如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及乙方。11.如按委托合同应由甲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甲方应按委托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营情况及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2.在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满足了提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足额向甲方发放贷款。3.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4.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账户中扣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贷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5.乙方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向甲方发出催收通知。6.乙方应从甲方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罚息、复利等中按法律法规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委托人的营业税及附加费,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营业税率及附加税率发生调整,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税。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提取贷款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实际逾期天数计收违约金。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终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提取的任何款项,并通知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已提贷款、应付利息及其他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2)甲方没有履行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至第九款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3)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与本贷款有关的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十条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4)甲方全部停止偿还其债务,或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5)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6)甲方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委托人债权实现收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7)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委托人权益的其他事件。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除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执行外,由乙方对违约使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罚息利率9.75%计收罚息。5.对甲方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除按本条第三款约定执行外,由乙方按本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对逾期本金,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罚息利率9.75%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第十三条义务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第十四条:若借款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第十五条公证……第十六条其它约定事项……第十七条适用法律……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第十九条乙方权利的累加性……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后起生效。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委托人、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其它……。甲方:加盖重庆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乔玉平签字确认;乙方:加盖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武勇签字确认。委托人: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加盖公章,确认: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内容”。
2017年3月31日,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出具了借款借据,显示“借款单位名称:重庆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号:渝三银WD字X号。借款金额:叁仟贰佰捌拾万元正,贷款用途:补充流动资金,贷款种类:委托贷款。重庆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乔玉平加盖印章”。
2017年3月31日,被告玉城公司与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编号:X号),主要内容为“抵押权人: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抵押人: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确保抵押权人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的渝三银WT字X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重庆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渝三银WD字X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的履行,抵押人同意为前述借款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权人基于渝三银WT字X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及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渝三银WD字X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的履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万元整。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人应当偿还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等费用)。第三条抵押物:1.抵押人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万州区陈家坝街道联合社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设定抵押。该抵押物已办理首次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本次抵押为顺位抵押。2.上述抵押物的价值暂定为人民币3280万元,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3.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第四条抵押人承诺……第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等。……8.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渝三银WD字X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的约定。第十一条特别约定:1.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函、文书等及人民法院因抵押权人提起诉讼需向抵押人送达的一切文书,可以向抵押人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抵押权人、人民法院选择直接送达的,自抵押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的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在前述通知、函、文书等上面签字或盖章之日即视为送达;抵押权人、人民法院选择直接送达的,自抵押人、人民法院按照抵押人提供的下述地址交邮之日起满3日即视为送达;抵押人收件人:乔玉平,抵押人地址:X,抵押人联系电话(手机或座机):X,抵押人邮政编码:404000;如抵押人变更地址、收件人、电话、邮政编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人。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抵押人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应向抵押权人支付抵押权人为借款人担保贷款金额的20%的违约金,并应赔偿给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2、抵押人已完全了解本合同所述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和《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的内容,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保证的期间为两年,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3、抵押权人未行使或未全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免除也不减轻抵押人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抵押人声明:抵押权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抵押人:加盖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乔玉平签字确认”。
2017年4月11日,被告玉城公司将坐落于陈家坝街道联合社区的17275.4平方米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第二次顺位抵押),权利人为原告万州资产公司,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280万元。
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乔玉平(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基于渝三银WT字X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及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的渝三银WD字X号《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的履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第二条保证担保范围:借款人应当偿还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等费用)。第三条保证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不受《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效力的影响。4、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于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5、借款人或借款人委托第三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甲方放弃该担保物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放弃或部分放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乙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6、若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还同时存在乙方以外的其他人提供了保证担保,即使甲方放弃向该他人主张权利,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期间:保证的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十二条特别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函、文书等及人民法院因甲方提起诉讼需向乙方送达的一切文书,可以向乙方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甲方、人民法院选择直接送达的,自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亲属)在前述通知、函、文书等上面签字或盖章之日即视为送达;甲方、人民法院选择邮寄方式送达的,自甲方、人民法院按照乙方提供的下述地址交邮之日满3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收件人:乔玉平,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如乙方变更地址、收件人、电话、邮政编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十三条合同生效: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即生效。……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乔玉平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程刚(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程刚,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程刚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乔林(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乔林,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乔林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谭茜(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谭茜,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谭茜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乔光富(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乔光富,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乔光富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黄晓莉(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黄晓莉,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黄晓莉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谭家学(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谭家学,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谭家学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张杨(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张杨,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张杨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嘉晟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乔玉林、程刚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嘉晟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乔林,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嘉晟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乔林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富旺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张欢、刘双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富旺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张欢,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富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张欢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亿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乔林、张杨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亿来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乔林,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亿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乔林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杰威矿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付世鹏、彭娟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杰威矿业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付世鹏,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杰威矿业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付世鹏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泉信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乔蔚红、陈立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泉信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乔蔚红,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泉信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乔蔚红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万港通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文君、彭鹃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万港通达(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文君,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万港通达公章,法定代表人文君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健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谭道和、江湖生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健业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谭道和,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健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谭道和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鑫诺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邓攀、瞿仁建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鑫诺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邓攀,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鑫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邓攀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首润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黄清平、邓励莎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首润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黄清平,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首润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黄清平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侨大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张欢、刘双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侨大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张欢,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侨大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张欢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碧坤园林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邓旋、冯莉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碧坤园林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邓旋,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碧坤园林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邓旋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骏驰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邓励莎、黄清平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骏驰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邓励莎,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骏驰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邓励莎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被告御隆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股东会决议“同意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委托重庆三峡银行向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3280万元,期限12个月。同意本公司为此笔借款向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到会股东谭茜、程刚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甲方)与被告御隆公司(乙方)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内容基本同上述乔玉平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不同部分为“第十二条特别约定:……乙方收件人:谭茜,乙方地址:X,乙方联系电话:X,乙方邮政编码:404000。……甲方:加盖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印章,乙方:加盖御隆公司公章,谭茜签字确认。2017年3月31日”。
2018年3月16日,被告玉城公司向原告万州资产公司提交《委托贷款展期申请》,内容为“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贵公司申请的委托贷款3280万元(大写叁仟贰佰捌拾万元),委托贷款合同编号:渝三银WD字X号,于2018年3月31日到期,由于我公司房屋销售资金按揭回笼慢,所有无法按时归还此笔借款及利息,望贵司在我司借款利息未结清的情况下,同意对该笔委托借款进行展期,委托贷款展期利率6.5%,展期期限12个月。我公司将用房屋销售款归还此笔委贷,望贵司同意我公司的申请,并感谢贵司一如既往的大力支持”。
2018年3月30日,被告乔玉平、谭家学、程刚、黄晓莉、乔光富、乔林、张杨、玉诚公司、鑫诺公司、首润公司、御隆公司、骏驰公司、泉信公司、碧坤园林公司、亿来公司、健业公司、万港通达公司、侨大公司、嘉晟公司、杰威公司、富旺公司向原告万州资产公司致函,同意案涉《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进行展期,同意继续为被告玉城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继续按其与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签订的前述《保证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3月30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委托贷款人,乙方)与被告玉城公司(借款人,甲方)、案外人重庆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受托贷款人,丙方)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编号:渝三银ZQ字C02262017400009号),约定“乙、丙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渝三银WT字X号);甲、乙、丙三方于2017年3月31日签署了《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渝三银WD字X号)。上述合同以下合称《委托贷款合同》。现因甲方无法足额偿还委托贷款(包括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申请委托贷款展期并向乙方出具了《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经乙方核准同意,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出具了《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乙方决定对委托贷款进行展期。……第一条: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仟贰佰捌拾万元整,展期期限为12个月(2018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借款展期后,自原委托贷款起始日至委托贷款展期后到期日为‘新的委托贷款期限’。第二条利率:1.展期后委托贷款执行利率按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6.5%,从委托贷款展期之日起至委托贷款展期到期日止,执行年利率不变,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仍执行本合同利率。……2.逾期利率: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委托贷款的,乙方通过丙方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全额收回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利率上调,罚息利率自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展期期间的结息方式、复利计收方式仍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五条委托贷款展期后,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或偿还本金,出现《委托贷款合同》及本合同任一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通过丙方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偿还全部本息,并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甲方:加盖玉城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乔玉平签字确认;乙方:加盖万州资产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舒显林签字确认;丙方:加盖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武勇签字确认”。
2019年6月20日,原告名称由重庆万州资产经营公司变更为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0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玉城公司发送《催收通知书》,要求玉城公司立即偿还案涉到期贷款本金32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6313609.48元。
2020年4月16日,原告万州资产公司向被告玉城公司发出《关于催收3280万元贷款的函》,要求玉城公司立即偿还案涉到期贷款本金32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814.62元,手续费4.92万元,共计4099.54万元。2020年4月21日,被告玉城公司出具《回执》显示,已收到原告万州资产公司发送的《关于催收3280万元贷款的函》。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玉诚公司是否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玉诚公司是否应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原告万州资产公司是否应对被告玉诚公司抵押担保的渝(2017)万州区不动产证明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4.被告乔玉平、程刚、乔林、谭茜、乔光富、黄晓莉、谭家学、张杨、嘉晟公司、富旺公司、亿来公司、杰威公司、泉信公司、万港通达公司、健业公司、鑫诺公司、首润公司、侨大公司、碧坤园林、骏驰公司、御隆公司是否应对被告玉诚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根据《贷款通则》(1996年2号)第七条第二款,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本案原告万州资产公司(委托人)、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受托人)与被告玉诚公司三方签订并实际履行了《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委托贷款展期合同》,构成了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上述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因被告玉诚公司明知委托贷款系原告万州资产公司委托案外第三人三峡银行万州分行发放的事实,《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直接约束原告万州资产公司和被告玉诚公司,原告万州资产公司与被告玉诚公司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玉诚公司应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原告万州资产公司履行偿还案涉款项及相应利息的义务。故,原告万州资产公司主张被告玉诚公司应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偿还其借款本金3280万元及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之日止的利息共计4323222.22元及该期间的复利213683.73元,符合案涉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另,本案委托贷款兼具有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的属性,委托贷款的来源亦为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的自有资金,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之规定,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且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故原告万州资产公司主张被告玉诚公司应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罚息以32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9.75%计算;复利以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利息4323222.22元及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未按时支付的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罚息以32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9.75%计算;复利以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利息4323222.22元及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未按时支付的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6.5%计算,罚息及复利总额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虽案涉《委托贷款展期合同》第五条约定“委托贷款展期后,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委托贷款利息或偿还本金,出现《委托贷款合同》及本合同任一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通过丙方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偿还全部本息,并承担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但原告万州资产公司仅向本院提交了其委托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并未提交正式的相关费用发票,故无法确认其是否已实际产生相关律师费用。本院依法对原告要求被告玉诚公司赔偿其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万州资产公司可在律师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依法请求解决。
针对争议焦点三,原告万州资产公司与被告玉诚公司签订案涉《抵押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主债权为案涉《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有关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的履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玉诚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万州区陈家坝街道联合社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万州资产公司”。案涉《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玉诚公司亦已履行上述合同约定,设立了登记号为渝(2017)万州区不动产证明第X号的第二顺位不动产抵押登记。故,原告万州资产公司主张对被告玉诚公司抵押担保的渝(2017)万州区不动产证明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四,被告乔玉平、程刚、乔林、谭茜、乔光富、黄晓莉、谭家学、张杨、嘉晟公司、富旺公司、亿来公司、杰威公司、泉信公司、万港通达公司、健业公司、鑫诺公司、首润公司、侨大公司、碧坤园林、骏驰公司、御隆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31日与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为被告玉诚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同时,除谭茜外的其余上述保证人又于2018年3月30日共同向原告万州资产公司致函,同意在案涉《委托贷款展期合同》中继续按照《保证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并分别签字盖章确认。本院认为,谭茜仅在2017年3月31日与原告万州资产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并未在2018年3月30日继续保证的《函》中签字确认,至本案起诉时止已超过合同约定的2年保证期间,故其不应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除谭茜外的其他保证人在案涉《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人民币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临期时,在继续保证的《函》中签字捺印、加盖公司印章,同意为被告玉诚公司的案涉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过合同约定2年保证期间,故被告乔玉平、程刚、乔林、乔光富、黄晓莉、谭家学、张杨、嘉晟公司、富旺公司、亿来公司、杰威公司、泉信公司、万港通达公司、健业公司、鑫诺公司、首润公司、侨大公司、碧坤园林、骏驰公司、御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玉诚公司的案涉债务共同承担保证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零九条、四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80万元及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之日止的利息共计4323222.22元、复利213683.73元;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罚息、复利(罚息以32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9.75%计算;复利以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利息4323222.22元及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未按时支付的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算);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32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9.75%计算;复利以2017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利息4323222.22元及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未按时支付的罚息之和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6.5%计算,但罚息、复利总额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随本清;
二、被告乔玉平、程刚、乔林、乔光富、黄晓莉、谭家学、张杨、重庆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富旺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亿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杰威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泉信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万港通达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健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鑫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首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侨大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碧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骏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御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担保的渝(2017)万州区不动产证明第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抵押物[位于X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275.4平方米,土地证号301D房地证XXXX字第X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395.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7585.00元,由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玉平、程刚、乔林、乔光富、黄晓莉、谭家学、张杨、嘉晟公司、富旺公司、亿来公司、杰威公司、泉信公司、万港通达公司、健业公司、鑫诺公司、首润公司、侨大公司、碧坤园林、骏驰公司、御隆公司负担2458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健
审 判 员 李 斌
审 判 员 胡玉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峰
书 记 员 唐 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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