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71166521XQ,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南滨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东,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添成盛酒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666442550P,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塘坊大道**div>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添成盛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357.50元,减半收取120678.7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文
审 判 员 陈克梅
人民陪审员 张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马学文
书 记 员 唐代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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