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院**楼**101内**04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05733H。
法定代表人:雷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升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芯琳,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兴茂渝东大花园步行街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1910B。
法定代表人:杨茂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芹,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兴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敏
审 判 员 肖毅
人民陪审员 张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曹阳
书 记 员 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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