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华,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京邮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丽江新城2A地块)赛洛家园**住宅楼**C23-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48531364。
法定代表人:王小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傲寒,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白元林,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四川宁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梁峰,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被告:重庆凌众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16-办公室6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20330834T。
法定代表人:石磊,经理。
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龙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3904200F。
负责人:王熠,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桂英,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张俊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京邮铁物流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白元林、原审被告梁峰、原审被告重庆凌众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张俊华驾驶的京A**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的车主为北京亿丰物流有限公司,但驾乘人员意外险由北京中京邮铁物流有限公司购买,北京中京邮铁物流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交了张俊华与北京亿丰物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故张俊华与北京中京邮铁物流有限公司或北京亿丰物流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基本事实不清楚,需追加北京亿丰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以便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5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俊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康
审判员 盛建华
审判员 冯 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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