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邓周菊何早康等与城口县人民医院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3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早康,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45178262X7。

法定代表人:郑云章,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腾,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帅,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邓周菊,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审原告:何早令,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审原告:何早梅,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以上三原审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早康,系本案上诉人,系邓周菊之子,系何早令、何早梅之兄。

以上三原审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5726W。

负责人:许平,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伶,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明,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城口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城口县葛城街道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9711623861Q。

法定代表人:杨凤李,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蕾,女,系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早康、原审原告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原审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城口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早康及原审原告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向本院提出申请,何早康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同时,何早康、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何早康、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申请书后,本院分别向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原审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城口县人民医院征询意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城口县人民医院作为原审被告均同意何早康、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撤回一审起诉,并分别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何早康、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何早康、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88元,免于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3044.2元,减半收取1522.1元,由何早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毋向娟

审 判 员 李遇贵

审 判 员 幸川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高

书 记 员 姜 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