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早康,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安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45178262X7。
法定代表人:郑云章,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腾,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帅,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邓周菊,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审原告:何早令,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审原告:何早梅,女,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以上三原审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早康,系本案上诉人,系邓周菊之子,系何早令、何早梅之兄。
以上三原审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405726W。
负责人:许平,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伶,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明,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城口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城口县葛城街道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9711623861Q。
法定代表人:杨凤李,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蕾,女,系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天凌,重庆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早康、原审原告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原审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城口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早康及原审原告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向本院提出申请,何早康自愿撤回本案的上诉,同时,何早康、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并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何早康、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申请书后,本院分别向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原审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城口县人民医院征询意见,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城口县人民医院作为原审被告均同意何早康、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撤回一审起诉,并分别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何早康、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何早康、邓周菊、何早令、何早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88元,免于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3044.2元,减半收取1522.1元,由何早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毋向娟
审 判 员 李遇贵
审 判 员 幸川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高
书 记 员 姜 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