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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鑫巫峡地产有限公司与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3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隆鑫巫峡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7482106XE。

法定代表人:吴海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宾(公司员工),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新华大道金辉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29792567Q。

法定代表人:匡纯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朝刚,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隆鑫巫峡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中,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停工、窝工损失的具体金额。二审中,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停工、窝工损失鉴定,可能导致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属于对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

综上,基于二审中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停工、窝工损失鉴定,可能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巫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7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隆鑫巫峡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4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迪云

审判员  刘丽苹

审判员  何 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向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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