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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怡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余江华与刘瑶、向小键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3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江**,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瑶,女,汉族,1959年1月19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生,男,汉族,1956年12月31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系刘瑶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健,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奉节怡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UQGL967。

法定代表人:靳义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波,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向小键,男,汉族,1980年6月7日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上诉人余江**因与被上诉人刘瑶、原审被告奉节怡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向小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余江**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余江**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余江**应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余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余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 言

审 判 员  胡玉婷

审 判 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英龙

书 记 员  邓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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