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山路9号(金科世界走廊)A区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3E4Y14。
法定代表人:王永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芮伶,男,汉族,1993年5月13日出生,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帮文,重庆天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0号2幢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907891M。
法定代表人:陈永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主张,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526.32元,减半收取113263.16元,由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付琴
审 判 员 陈江平
审 判 员 郭玉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邬昌杰
书 记 员 敖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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