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怡,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敏,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美怡因与被上诉人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和询问。上诉人张美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辉、张豪,被上诉人代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茜、王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美怡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代敏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张美怡和代敏、张琪羽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充分反映张美怡、代敏、张琪羽三人是合伙从事冲贷业务,张美怡仅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张美怡与代敏、张琪羽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没有仔细阅读和分析三人之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认为“张美怡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其他关系”,错误推定三人为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从第一次合伙冲贷到最后余林诈骗案发,无论哪一次微信通话内容都丝毫体现不出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反而这些微信聊天记录充分反映出三个人的关系非常好,均瞒着各自的家人用私房钱或者私下从银行贷款共同对外冲贷挣钱。操作流程就是由张美怡作为合伙事务的代表人对外找业务,联系到冲贷业务后,代敏、张琪羽将款项汇齐到张美怡账户,由张美怡统一转出和收回。每次收回的本息,由三人按出资比例分配。2、一审认为张琪羽发给张美怡的投资表系空白表,张美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按投资表在实际运作和结算,对投资表不予采信有误。(1)投资表是张琪羽通过其电子邮件发给张美怡的,这个投资表是三人合伙冲贷过程中根据冲贷业务的特征和三人合伙的操作方法而绘制的,目的是便于三人记录合伙事务,分配款项。尽管这是空白的表,但张美怡提供该表的证明目的不是用于证明三人合伙冲贷发生的具体次数和分配金额,而是用于证明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合伙投资冲贷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一审非常武断、片面的以空白表为由不予认定该证据,违背了基本的证据认定规则;(2)张美怡与张琪羽的微信聊天中也体现了这份投资表,进一步可认定三人之间是合伙关系。2018年10月9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张美怡:“明天的钱到了,马上做今天这笔,25号还。”张琪羽:“到了没?”张美怡:“代敏真的老火,她到底还做不。我一天在外面东跑西跑。”张琪羽:“她不会不做呦”、“她昨晚还做了表的”。张美怡:“是啊,今天人就不见了。”张琪羽:“我看她还多积极的哟”。张美怡:“我马上去加油,一天油费,停车费,报账哈。”张琪羽:“要得。找代敏,她娃点都不听招呼(呲牙)”、“过几天我回来点钱,都给我弄起。”张美怡:“12号有你的20,你们两个坐起收钱噢。”张琪羽:“油费给你报起,你直接扣就是”“下次我到账了你少打我一千就是”。通过这次对话可以看出,张美怡、张琪羽、代敏之间并无相互借款的意思表示,代敏是合伙人之一。代敏做的空白表不仅发给了张美怡,还发给了张琪羽,三人都知晓代敏做合伙投资表的事实。一审法院不认定空白合伙投资表是错误的。(3)一审以张美怡和余林在公安机关均未陈述张美怡与代敏、张琪羽共同投资给余林做冲贷业务为由,认定三人不是合伙关系是错误的。刑事案件发生后,张美怡在公安机关的接受调查时没有谈三人合伙冲贷的事宜,是因为当时在张美怡心目中,三个人是一个整体,而且款项也的确是三人汇到张美怡账上转出去的,只要张美怡拿回来,自然是三个人的。并且三个人均是用私房钱冲贷,还担心三人涉嫌犯罪,张美怡出于仗义独自承担责任,才没有说与代敏、张琪羽合伙冲贷的事情。且公安机关也未询问这个问题。所以不能以此为由否认三人系合伙冲贷法律关系。(4)张琪羽和代敏均是案件当事人,不能互为证人。一审对张琪羽、代敏互为证人的证实予以采纳,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张美怡、代敏、张琪羽三人共同合伙出资做冲贷业务挣钱,是典型的合伙而非民间借贷。冲贷被骗大家都有损失。一审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代敏辩称:1、每笔借款都约定了利息,从银行流水和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来。2、张美怡摘取的聊天记录发生在2018年1-2月,代敏主张的借款关系发生在2018年9月之后。3、聊天的只言片语只能说明三方关系好,不能证明双方是合伙关系。4、根据法律规定,张美怡应向法院举示三方达成合伙协议的证据,其没有举示说明双方没有形成合伙关系。并且张琪羽还将收取的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回款也并非向张美怡说所述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5、余林案发生之后,张美怡多次承诺要还钱,如果是合伙就不可能拿自己的钱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代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张美怡偿还借款本金974498.17元并支付所欠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截止2019年1月1日,暂计20977.46元,利随本清)。审理过程中,代敏自愿放弃在2018年11月29日前的借款利息,同意张美怡在2018年11月29日之前所还之款均冲抵借款本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张美怡偿还借款本金85.33万元并支付此款从在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张美怡称做“冲贷”业务,需差资金,代敏先后13次付款给张美1912000元。在此期间,张美怡如数返还给了代敏1912000元,并另支付了利息39700元。之后,张美怡仍称做“冲贷”业务,需差资金,代敏又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4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28日支付给张美怡9.8万元、39.2万元、40万元、19.5万元、60万元、9.8万元、50万元、49万元、30万元、80万元、98万元、49万元、3万元,共计537.3万元。张美怡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25日、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6日、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1月26日、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1月29日支付代敏40.5万元、40万元、10万元、1.2万元、0.4万元、3.4万元、62.2万元、1.5万元、20万元、81.5万元、4.3万元、100万元、20万元、40万元、10万元、3万元、10万元,共计448万元。代敏在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共支付给张美怡728.5万元,张美怡共返还给了代敏643.17万元,尚有85.33万元至今未返还。
2019年4月20日,余林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一审法院以(2019)渝0102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余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责令余林退赔张美怡人民币140.9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代敏因未收到张美怡的还款遂诉至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代敏为证明与张美怡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申请对其两部手机中的微信记录进行恢复。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重庆邮电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均未能提取和恢复代敏提供的两部手机中与本案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
另查明: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了(2019)渝0102刑初540号余林涉嫌诈骗案中公安机关对张美怡的询问笔录和对余林的讯问笔录。张美怡在公安机关陈述转款给余林是为了做冲贷业务,“还有就是余林偿还给我的利息和本金中,向我一个名叫代敏的朋友的银行卡转了60万元的”。余林在公安机关陈述,以做冲贷业务为名对代敏等进行的诈骗。但张美怡和余林在公安机关均未陈述张美怡和代敏、张琪羽是合伙借款给余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款系偿还双方之间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之规定,在本案中,代敏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后,张美怡辩称与代敏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做冲贷业务关系,且不但与代敏是共同合伙投资冲贷业务,而且与案外人张琪羽也一起共同合伙投资借款给余林做冲贷业务,并提供了代敏在微信中发的投资表。但是,案外人张琪羽出庭作证否认与代敏、张琪羽合伙共同投资借款给余林做冲贷业务,同时出庭证明代敏、张美怡是民间借贷关系;代敏也否认与张美怡、张琪羽共同合伙投资借款给余林做冲贷业务;代敏发给张美怡的投资表系空白表,张美怡也没有提供已按投资表在实际运行和结算的证据;虽然余林曾转款给代敏,但余林是受张美怡的指示而转款,公安机关对张美怡和余林的讯问笔录,二人均未陈述张美怡与代敏以及代敏和张琪羽共同合伙投资向余林借款做冲贷业务。张美怡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代敏所支付的款是其他债务,应依法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结合代敏提供的证据,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张美怡依法应当承担偿还代敏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审理中,代敏自愿放弃在2018年11月29日前的借款利息,对张美怡在2018年11月29日之前所还之款均作为借款本金清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由张美怡偿还借款本金85.33万元并支付此款从在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是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予以准许。但是,代敏在2018年6月27日之后出借给张美怡的款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每笔借款约定了具体借款利率,因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利息。故代敏请求借款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代敏关于张美怡归还借款85.33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张美怡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代敏借款85.33万元。二、驳回代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张美怡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张美怡提交了2018年1月至11月30日期间与代敏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与代敏、张琪羽系共同从事冲贷业务。代敏的质证意见是:该微信聊天记录不是新证据,张美怡和余林之间的借款往来,代敏和张琪羽都不清楚。2018年12月张美怡与张琪羽微信聊天时,表示借款追回来第一时间先还给张琪羽,追不回来也慢慢想办法还给张琪羽,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
本院二审查明:
1、张美怡和余林在2018年之前有经济往来,余林尚欠张美怡借款140万元未偿还。2019年7月8日,张美怡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陈述,余林是从2018年1月17日起以冲贷为名诈骗张美怡的钱。2018年1月17日之前余林和张美怡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正常借贷,与冲贷无关。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询问张美怡:“你转给余林的钱中除了你自己的钱之外,还有谁的钱?”张美怡回答:“还有代敏和张琪羽两个人的钱。他们晓得我在借钱给余林做冲贷、验资,所以他们也拿钱给我,让我借给余林找点钱。”
2、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27日,张美怡共向代敏转账2699000元(含张美怡委托余林向代敏转账的400000元),其中,2018年5月11日的103000元双方均认可系冲贷资金之外的正常借款,不纳入本案结算;2018年1月18日、26日的转款,代敏收到后随即转给了张美怡母亲朱素碧200000元、100000元。一审认定该期间张美怡转给代敏的钱为1951700元(1912000+397000)有误。
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代敏转给张美怡的冲贷资金为7187000元,张美怡回转给代敏的冲贷资金为7188000元(含案外人余林转给代敏的资金400000元,不含2018年5月11日的借款103000元),其中系张美怡母亲朱素碧的冲贷资金有30万元。一审认定代敏转给张美怡的冲贷资金为728.5万元、张美怡转回的资金为643.17万元有误。
3、2018年7月13日至8月28日期间,张美怡独自转账出借给余林的冲贷资金为3935000元,余林回转了2820000元。2018年10月23日、10月26日,张美怡独自转账出借给余林的冲贷资金共2465000元,余林仅回转了2310000元。
4、2018年9月24日,代敏、张琪羽向张美怡转账共计58.8万元,张美怡于同日向余林转账53万元。2018年10月12日,代敏向张美怡转账50万元,张美怡仅向余林转账31.5万元。张美怡解释是因转账前余林尚欠其借款未偿还,余林同意从该次冲贷资金中扣除部分作为偿还给张美怡的借款本息。
5、代敏、张琪羽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自2018年1月第一笔交易开始,每一笔交易都是一样的交易模式
6、张美怡与代敏、张琪羽之间涉及双方法律关系性质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有如下内容:
(1)2018年1月16日15:41
张美怡:“星期三晚上借,星期四下午还,冲贷,你有好多?十万元1000的利息噢(嘘)”
张琪羽:“稳当不?”
张美怡:“稳当啊”
……
张琪羽:“你拿不?”
张美怡:“(我拿)20万”
张琪羽:“[擦汗]你角”
张美怡:“一天个嘛”
……
张琪羽:“钱没筹齐就算了吗?”
张美怡:“我来想办法。你反正明天把钱准备好,我找一下其他朋友。我也是信用贷”
张琪羽:“都是”。
……
张琪羽:“你娃钱筹齐了吗?”
张美怡:“40(万)。明天下午你转过来”
2018年1月17日11:09
代敏:“钱还要不?”
张美怡:“下午给你联系”
代敏:“安全不”
张美怡:“安全。下午给你打电话。我还差20(万),不知道别个筹齐没有?”
代敏:“我有17万。只拿10W,17.8万”
张美怡:“明天就还给你”
代敏:“有点怕,没敢给你哥说”
张美怡:“我都有20(万)。本来是60(万)的。我哈哈(一会)再去问问。要不你把17(万)给我,我拿23(万),我们一个2000(利息)”
代敏:“怕不怕”
张美怡:“不怕。我保证”
……
张美怡:“我们两个就40(万),张七鱼10(万),我找妈妈拿10(万)”
代敏:“安全就行”
(2)2018年1月23日12:29
张美怡VS张琪羽
张美怡:“私房钱准备好,有笔冲贷。我把利息谈好,你再转我。(你)有好多”
张琪羽:“哪天要?我全部才14万[擦汗]”
张美怡:“明天一早要。3天”
张琪羽:“你今天下午给我,免得明天早上我起不来”
张琪羽:“全要吗?”
张美怡:“等一下。你给代敏打电话,喊她看微信。这回要斗(凑)3、40(万),你准备14(万),我喊代敏准备16(万),利息你们果然(各人)分。5000三天。你打电话喊代敏回信息。你先转我嘛”
张琪羽:“打了哟。她说要得”
张美怡:“星期五还你。现在转嘛,我一起转了”
张琪羽:“暗些(晚点)转你”
张美怡VS代敏
张美怡:“私房钱准备好,有笔冲贷。我把利息谈好,你再转我。在不?”
代敏:“在”
张美怡:“我现在还差30,张七鱼(琪羽)有14,你转16,三天5000利息,你们分一下。现在转我嘛,明天一早需要。收到(信息)没有?分一下,你懂啥”
代敏:“怎么分?”
张美怡:“利息你们国(各)人分”
代敏:“14、16只有30(万),还有10(万)。利息怎么分”
张美怡“我妈妈的,还她”
代敏:“给张七鱼(琪羽)多少?”
张美怡:“5000利息是你和张七鱼(琪羽)的,本金还我妈妈”
(3)2018年1月26日
9:35
张琪羽:“对了,那笔钱回来了哟,你问下可以提前还不?”
张美怡:“可以。你准备还了吗?我还有一年。”
张琪羽:“没放处还背利息”
张美怡:“不慌”
张琪羽:“利息高哟”
张美怡:“我准备就专门做冲贷”
张琪羽:“那也可以。我十月到期。冲贷也是有回数的哟”
张美怡:“我准备认认真真做下去”……“先60万这样做”。
张琪羽:“嗯,晓得。莫给你三哥说哈。”
张美怡:“都不说”
12:24
张美怡:“星期一可能又有一笔,我明天去谈。我们以后继续找钱”
代敏:“安全第一”
张美怡:“必须。我把妈妈的养老钱都拿出来了的。”
(4)2018年2月5日
12:08
张美怡:“明天可能又有一笔,下午谈好了再给你们说”
张琪羽:“你娃厉害[强][强]”
14:48
张美怡“明天一早给我97000,28号还100000”
张琪羽:“我已经转了哟,明早忙怕搞不赢”
张美怡:“收到”。
(5)2018年3月23日8:01
张琪羽:“我们生意还做不?”
张美怡:“啥子生意?”
张琪羽:“冲贷”
张美怡:“反正需要的时候都给联系嘛”
(6)2018年5月13日
17:33
张美怡:“有笔贷款,明天一早借,下午还”
代敏“多少钱?”
张美怡:“问你可以拿好多?”
代敏“需要好多?回报,安全”
张美怡:“10W2000,当天还”
代敏:“可以”.....“这种最好,短平快[偷笑]”
17:26
张美怡:“有好多钱?在不?”
张琪羽:“啥子?20万左右”
张美怡:“有笔贷款,明天一早借,下午还”
张琪羽:“哦。你们弄(借)不?”
张美怡:“你我代敏”
张琪羽:“要好多?利息好多?”
张美怡:“10W2000,当天还”
(7)2018年5月14日下午14:21
代敏:“莫给老郭说我们放贷的事”
张美怡:“不起作用”
(8)2018年5月15日下午17:07
张美怡:“20(万),明天一早,后天还,一天4000”
代敏:“好。我一个人拿吗?”
张美怡:“一个20(万),一共60(万)”
代敏:“OK”。
(9)2018年5月21日16:42
代敏:“下周还有生意没(呲牙)”
张美怡:“有。下周通知你”
代敏:“每周一次迈(偷笑)”
张美怡:“我尽量”
(10)2018年6月12日下午12:37
代敏“生意不搞起?”
张美怡:“等。有了通知。看客人贷款需求。本来都不是每周都有”
代敏:“哦”
张美怡:“我还不是要看是不是稳当”
代敏:“我还以为每周都有”
张美怡:“我妈妈都有钱,我都没喊妈妈拿,都喊的你们”
(11)2018年9月18日下午9:13
张琪羽:“我尽量谈一周以内的”
代敏:“几天更好(偷笑)。二三天更好(偷笑)。短平快(偷笑)”
(12)2018年11月30日
17:31
张美怡:“妹妹,我们那个冲贷做了好久”
张琪羽:“今年才开始。怎么?”
张美怡:“几月份?”
张琪羽:“上半年有两三次,下半年是十月份”
张美怡:“几月份噢”
张琪羽:“好像二、三月份。怎么了?”
张美怡:“没有”.....“银行是要查这些”
.....
张琪羽:“怎么办?”
张美怡:“我在想办法好”
张琪羽:“你没事啥?”
张美怡:“我没事。你放心”
张琪羽:“[擦汗][擦汗]我还是不放心”
张美怡:“我没事”
张琪羽:“我怕哟[擦汗][擦汗]”
.....
张琪羽:“亲爱的,我好怕哟”
张美怡:“我比你更怕。没事”
张琪羽:“[擦汗][擦汗]不怕才怪”“一定一定,你说怎么做我都怎么做”
12月1日8:22
张琪羽:“瞌睡没睡好哟[抓狂][抓狂]”
张美怡:“该不给你说。没事”
张琪羽:“你的账户或那人的账户是遭冻结了吗?”
张美怡:“不是。现在莫乱想”
张琪羽:“你不说,大家好想办法撒”“哦,那就好。没冻结的话,赶快收回来暂时别做了。谨慎些好些[抓狂]”
12月3日19:42
张琪羽:“是余玲你真该给我们说,现在说这些有什么用。晓得是她就劝你都不去了哟”
张美怡:“明天我再去找公安。我心烦得很,好怕自己疯了哦。三天没有睡觉了”
12月5日13:20
张琪羽:“你前两天不是说帮我还了嘛?你想到办法不?我怕这事出了银行催我还了哟。她老公是前夫吗?”
张美怡:“我现在都恼火得很。这几天可能有钱。放心,我会慢慢还的”
张琪羽:“那怎么办?”
张美怡:“找回来第一时间还你。全部先还你。你以为这几天我还有钱吗?”
.....
张琪羽:“银行那边催我的话,我完全没有哇。你晓得我一穷二白哟”
张美怡:“你现在想一下办法嘛。我也要面对。努力找公安找人,第一时间还你个人”
张琪羽:“怎么想办法?你让我把房子卖了不成[抓狂]我本来股票都欠家里三十万”
张美怡:“我欠三百万。我都不知道怎么办了。还有几人不知道出事了”
张琪羽:“你本身比我有钱了嘛”
张美怡:“所以我遭了三百万。明明前几天还了代敏120万。出事了还还了10万。60噢”
.....
张琪羽:“银行不还会影响信用记录哟。一辈子的事”
张美怡:“张七鱼(琪羽),大家合伙做事情发生这个事都不想。不是你一个人的钱,我也找亲戚朋友借了很多钱,不止一两个。目前我积极配合公安办事,想尽一切办法找人。我也是走头无路,如果没有还代敏的120+10,我绝对一出事就还你。你说几天时间我怎么会有。钱找(追)回来,我分钱不要,先还你们”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代敏主张与张美怡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实际支等基本事实。代敏提供的银行转账凭据,虽能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事实,但从张美怡与代敏及另案当事人张琪羽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代敏与张美怡不存在借贷合意,双方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第一,张美怡、代敏、张琪羽三人第一次冲贷时,张美怡向代敏、张琪羽披露的事实是第三人需要临时拆借大额资金用于冲贷。代敏、张琪羽在出借资金前问张美怡资金借出去“安全不”、表示“有点怕”,且张琪羽还问张美怡本人出借资金不(“你拿不”),证明第一次冲贷时,代敏、张琪羽清楚借款对象是第三人而不是张美怡。代敏、张琪羽与张美怡之间未形成借贷合意。之后的交易模式,双方均认可与第一次交易相同,故之后的冲贷,双方亦无借贷合意。代敏、张琪羽在无冲贷业务时,询问张美怡冲贷“生意还做不?”、“生意不搞起”、“下周还有生意没?”,要求张美怡去联系冲贷业务,则进一步证明张美怡是冲贷业务联系人和执行人,不是借款人。另外,张美怡与代敏、张琪羽之间的较多聊天记录反映三人系共同筹资向第三人出借款项。如张琪羽问张美怡:“你们弄(借)不?”,张美怡回答:“你我代敏”,代敏问张美怡:“我一个人拿吗?”,张美怡回答:“一个20(万),一共60(万)”等。第二,代敏与张美怡之间有一笔真实的借款,即2018年5月11日张美怡偿向代敏偿还的103000元借款。代敏并没有将该笔借款纳入冲贷资金中统一结算,而是剔除来单独处理,说明冲贷资金和借贷资金是有区别的。第三、余林诈骗案发后,张美怡与张琪羽微信交流时,虽然曾承诺帮张琪羽偿还银行贷款,表示会“慢慢还的”、“钱找(追)回来第一时间”全部先还给张琪羽和代敏,但张美怡同时也提出与张琪羽、代敏是合伙冲贷(“大家合伙做事情”)。张琪羽对张美怡提出合伙冲贷的事实未持异议。因此,仅凭张美怡单方作出的帮张琪羽偿还银行贷款、钱追回来先还给代敏和张琪羽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张美怡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其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代敏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0元(张美怡已经预交),由被上诉人代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镝鸣
审 判 员 项江陵
审 判 员 陈江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茂璐
书 记 员 吴 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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