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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丹与纪家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4民初53号

原告:陈小丹,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卫,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家乡,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7109314832。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第**、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11719J。

负责人:李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小丹诉被告纪家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被告纪家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坤,被告人保财险公司及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小丹起诉请求:1.纪家乡立即赔偿原告损失2934786.99元(以9426510.6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人保财险公司及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三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5万元;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期间,纪家乡在明知原告已经在网络领域使用“颐和果园”商标的情况下,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5、38、41、9类商标,并于2018年10月21日获得第27019779号“颐和果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2018年12月13日,纪家乡以出售“颐和果园”商标为名,向原告索要138万元的巨额款项,遭到拒绝后又陆续向原告邮寄、发送各类威胁恐吓信函、短信索要财物。2019年3月1日,纪家乡对原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提供了担保。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于2019年3月6日裁定对原告以及案外人重庆乐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4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于2019年3月20日实际对原告名下的支付宝、财付通、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存款合计9426510.68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于2020年3月2日再次根据纪家乡的申请进行续冻(冻结期限为一年)。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纪家乡涉嫌伪造法院调查令非法调取公民个人信息(已由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还发现纪家乡提交的证据中大量证据涉嫌伪造,其行为已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判决驳回了纪家乡的全部诉讼请求。纪家乡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纪家乡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同时认为纪家乡申请注册“颐和果园”商标后并非用于生产经营,存在以申请注册商标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也非善意,据此驳回了纪家乡的上诉。综上,纪家乡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纪家乡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纪家乡申请保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纪家乡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没有超出诉讼请求,申请诉讼保全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而且纪家乡根据自身掌握的知识不足以预判诉讼结果,败诉的结果不能作为判断主观过错的当然依据。其次,(2020)渝民终191号判决已明确陈小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纪家乡存在伪造证据和恶意诉讼的事实”,原告主张纪家乡伪造证据和恶意诉讼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告没有因为财产保全遭受实际损失。首先,原告的资金不会因为被冻结导致价值贬损,仍然能够正常产生存款利息。其次,原告的年经营流水接近二十亿元,被冻结部分资金对其正常经营没有影响,并且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资金周转困难从而产生了额外损失。

人保财险公司及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纪家乡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情形。对“申请有错误”的理解,不仅包括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或全部支持的客观方面,还应包括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纪家乡确已注册了“颐和果园”商标并投入使用,其是因个人认知与法律适用存在偏差才导致败诉,(2020)渝民终191号判决也仅是认为纪家乡存在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由此,纪家乡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没有过错。纪家乡也已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了财产保全,没有扩大损失。二、陈小丹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认定纪家乡申请保全存在错误,因陈小丹被冻结的资金均为银行存款,损失也只能按同期同类存贷款利息差额计算。陈小丹主张的维权支出5万元,并非诉讼的必要支出,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陈小丹利用微信网络平台,通过发展代理的方式从事水果等农产品网络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使用“颐和果园”这一名称,在其销售培训、宣传以及微信公众号等场所亦使用这一名称。在2017年6月28日之前陈小丹已开始使用“颐和果园”这一标识。2017年8月30日陈小丹申请在第31类商品上注册“颐和果园”商标,被驳回。陈小丹是重庆乐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中公司)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经营范围为:农业开发,水果、茶叶、蔬菜种植,苗木种植、销售;水产养殖,旅游观光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副产品初加工服务。2018年6月16日乐中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了“千农优选”公众号,并在该微信公众号发表了有“颐和果园”标识的宣传图片。

2017年10月23日,纪家乡申请注册“颐和果园”商标,并于2018年10月21日获得第27019779号“颐和果园”商标,核定的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具体包括: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收银机、可下载的影像文件、数据处理设备(截止);注册日期为2018年10月21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0日。

2019年3月1日,纪家乡以陈小丹、乐中公司侵犯商标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陈小丹、乐中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第27019779号“颐和果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947万元;3.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等费用。2019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9)渝04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认为纪家乡虽享有“颐和果园”商标使用权但属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陈小丹对“颐和果园”享有在先使用权且其对“颐和果园”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驳回了纪家乡的诉讼请求。纪家乡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渝民终19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本院判决,终审判决裁判理由记载“有理由相信纪家乡申请注册“颐和果园”商标后并非完全用于生产经营,其中存在以申请注册商标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嫌疑,其提起本案诉讼也非善意”。经审查二级法院的判决,可以确认以下事实:1.陈小丹在先使用“颐和果园”标识;2.纪家乡的妻子曾作为代理人加入陈小丹的水果销售团队,纪家乡明知陈小丹已在先使用“颐和果园”标识;3.纪家乡在与陈小丹夫妇磋商高价转让“颐和果园”商标被拒后,向本院提起(2019)渝04民初2234号民事案件,请求陈小丹、乐中公司支付947万元的高额赔偿;4.纪家乡在向本院提起的(2019)渝04民初2234号民事案件中提交了3张增值税发票,经比对其另案起诉成都趣彩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案件中提交的3张增值税发票,二案中提交的发票除备注内容不同外其他内容均一致,涉嫌提供虚假增值税票。

诉讼中,纪家乡向本院申请冻结、查封或者扣押陈小丹、乐中公司价值947万元的财产,并就本次保全向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如纪家乡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947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保全担保书,如法院判决纪家乡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愿意在责任限额947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纪家乡申请,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渝04执保7号执行裁定,对陈小丹、乐中公司价值94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渝04执保6号执行裁定,裁定继续冻结;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渝04执保23号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保全陈小丹的财产情况如下:1.冻结陈小丹支付宝账号资金808281.18元,实际冻结期间为2019年3月20日至2020年9月28日;2.冻结陈小丹财付通支付账号资金518229.5元,实际冻结期间为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11月17日;3.冻结陈小丹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资金8100000元,实际冻结期间为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7月20日。

另查明,2019年建设银行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五年基准贷款年利率为4.7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4.25%。陈小丹被冻结于支付宝账号资金、财付通支付账号资金无利息收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纪家乡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对陈小丹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三、人保财险公司、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纪家乡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保全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如果申请有错误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财产保全损害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判断申请人对申请保全是否有过错,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根据客观事实审查申请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审查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纪家乡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且根据(2020)渝民终191号生效民事判决,有大量事实证明纪家乡提起诉讼并非善意。由此,纪家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纪家乡的妻子曾作为代理人加入陈小丹的水果销售团队,其是在明知陈小丹已在先使用“颐和果园”标识的情况下申请注册“颐和果园”商标,主观上有抢注商标的嫌疑。纪家乡取得“颐和果园”商标权后,向陈小丹夫妇磋商商标高价转让商标权,客观上有利用抢注的商标谋取利益的行为。纪家乡向陈小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明知其享有的“颐和果园”商标权核定使用范围不包含水果且陈小丹已在先合法使用,其起诉请求陈小丹支付947万元的高额赔偿金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其对此应当有合理预期。

其次,在商标侵权案中,纪家乡存在诉讼不诚信甚至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本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中,发现纪家乡使用伪造的本院调查令调取公民个人信息(本院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提供了3张虚假增值税票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纪家乡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非善意,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了“颐和果园”商标并存在实际损失。在此情形下,纪家乡申请保全陈小丹近一千万资金不具有合理性,对造成陈小丹的财产损失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二、关于赔偿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申请冻结被保全人的资金,影响了被保全人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应资金的机会成本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当赔偿。对于资金的机会成本损失,可以具体考虑为利息的损失,如果被保全人提供证据证明因保全行为导致需要向他人借贷或者已签订了借贷合同的,约定的利息即为实际损失;否则,被保全人的资金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确定。

本案中,陈小丹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发展代理的方式从事水果等农产品网络销售者,充裕的流动资金是保障经营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损失可考虑为被保全冻结的资金利息损失。现陈小丹未举证证明其因错误保全行为产生的实际融资成本,其主张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资金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期间为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至保全措施解除之日,但应扣除银行的活期存款收益。经计算,陈小丹被保全资金的利息损失为524585.52元(详见附表)。

三、人保财险公司、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纪家乡就本次保全向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险,双方之间属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现纪家乡申请保全错误致使陈小丹遭受损失即保险事故发生,则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责任限额947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保财险渝中支公司系有营业执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类型参与诉讼并承担责任,本案无需将人保财险公司作为诉讼主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纪家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陈小丹524585.52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对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陈小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78.3元,由陈小丹负担21632.45元,纪家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支公司共同负担904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勐视

审 判 员  刘文玉

人民陪审员  董代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张 凤

法官 助理  雷书彦

书 记 员  董天嘉

附表:

陈小丹被冻结资金利息损失计算表(单元:元)

项目

金额

期间一

期间二

小计

起算日

截止日

年利率

利息

起算日

截止日

年利率

利息

支付宝

808,281.18

2019-3-20

2019-8-19

4.75%

16,093.65

2019-8-20

2020-9-28

4.25%

38,210.66

54,304.32

财付通

518,229.50

2019-3-25

2019-8-19

4.75%

9,981.24

2019-8-20

2020-11-17

4.25%

27,515.86

37,497.10

建设银行

8,100,000.00

2019-4-2

2019-8-19

4.45%

138,254.79

2019-8-20

2020-7-20

3.95%

294,529.32

432,784.11

合计

9,426,510.68

164,329.69

360,255.83

524,585.52

说明:1.一年按365天计算;

2.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至五年基准贷款年利率4.75%确定;

3.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8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确定;

3.建设银行资金的利息损失,按以上利率与建行存款年利率0.3%的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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