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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4民初978号

原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外商投资工业**璜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44289994Y。

法定代表人:熊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红,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重庆金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2204469X3。

法定代表人:武小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姗琏,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刘志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林(系刘志斌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刚,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800元,减半收取计284400元,由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中宜

审 判 员  陈明生

人民陪审员  梁成银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翟维玲

书 记 员  钱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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