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52年8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声明,男,生于1952年9月12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
法定代表人:杨晓勇,该公司总结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凤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西山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高长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张声明、重庆鸿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黔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4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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