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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福元苏万香与李懿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再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龚福元,男,汉族,1951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斌,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曲,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苏万香,女,汉族,1953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斌,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曲,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懿家,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峥嵘,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寨,重庆市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龚福元、苏万香因与被申请人李懿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渝05民申11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龚福元及其与苏万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斌、杨双曲,被申请人李懿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峥嵘、罗玉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福元、苏万香再审请求:1、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懿家的诉讼请求;2、本案受理费由李懿家承担。事实及理由:1、李懿家无权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所欠购房款同时向龚福元、苏万香及重庆厚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厚煌公司)主张权利。现有新证据证实,李懿家在本案诉讼前就案涉合同债权向重庆厚煌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又就该债权提起本案诉讼向龚福元、苏万香主张权利,系重复主张权利;2、重庆厚煌公司是实际购房人,龚福元与重庆厚煌公司之间是隐名代理关系,龚福元代表重庆厚煌公司与李懿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重庆厚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李懿家选择向重庆厚煌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就案涉购房合同所欠房款申报债权,因此视为其选择重庆厚煌公司作为合同相对人,故龚福元作为受托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李懿家辩称,其与重庆厚煌公司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认可重庆厚煌公司与龚福元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龚福元、苏万香提交的新证据表明,本案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龚福元及案外人郭某向案外人李懿家之母李某共计转款50万元的事实,及李懿家在重庆厚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凭借重庆厚煌公司出具的《借条》及购房合同就购房款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结合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过于简单,双方对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要素没有约定,且在签订合同当时即办理过户手续等一系列不符合常理的事实,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房屋买卖的相对方、付款情况等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8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代贞奎

审 判 员 贾秀春

审 判 员 蒲宏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杭渊

书 记 员 李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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