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光宇,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羽男,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浩,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巴滨路****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5497XM。
法定代表人:熊科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锋,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钥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巴滨路****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9YLM9E。
法定代表人:龚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锋,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光宇因与被告熊浩、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浩钥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胡光宇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光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光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231.50元减半收取136615.75元由胡光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永鸿
审 判 员 邓筱茜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黎黎
书 记 员 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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