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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宇与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熊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119号

原告:胡光宇,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羽男,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浩,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重庆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巴滨路****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4285497XM。

法定代表人:熊科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锋,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浩钥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巴滨路****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9YLM9E。

法定代表人:龚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锋,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光宇因与被告熊浩、重庆浩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浩钥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胡光宇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光宇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光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231.50元减半收取136615.75元由胡光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永鸿

审 判 员  邓筱茜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黎黎

书 记 员  李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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