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张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路**翔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MA6DJC305M。
法定代表人:杨瑞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桓,贵州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首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峡路**新天泽国际总部城****6-2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Y93XD。
法定代表人:周科。
原告贵州张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首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省张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张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张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34元,减半收取计7017元,由原告贵州省张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英
审 判 员 樊仕琼
人民陪审员 徐俊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德宝
书 记 员 罗怀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