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彬,男,汉族,1985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纯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23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350NX4。
法定代表人:陈梦星。
原告李彬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纯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彬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彬负担。
审 判 长 樊仕琼
审 判 员 胡 进
审 判 员 彭 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 廖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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