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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与郑州市城市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2483号

原告:李彬,男,汉族,1985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城市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桃园路郑州大学南门西侧桃源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66CD4B。

法定代表人:张俊鹏。

原告李彬与被告郑州市城市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彬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彬负担。

审 判 长 樊仕琼

审 判 员 胡 进

审 判 员 彭 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大地

书 记 员 廖 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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