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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翔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3185号

原告:重庆金翔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化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56203182B。

法定代表人:管锡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琳,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嵩,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51329441。

法定代表人:殷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波,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子毅,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原告重庆金翔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金翔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翔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金翔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重庆金翔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晓玲

审 判 员 陈 华

审 判 员 周 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曦

书 记 员 赵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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