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N3091。
法定代表人:何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代码911201165864489368。
法定代表人:胡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10105783991313X。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键
人民陪审员 禹华维
人民陪审员 牛健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段玉秀
书 记 员 胡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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