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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五八信息五八同城信息技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3186号

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8N3091。

法定代表人:何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代码911201165864489368。

法定代表人:胡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10105783991313X。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达,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华驿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键

人民陪审员  禹华维

人民陪审员  牛健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段玉秀

书 记 员  胡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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