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于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冰冰,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盛经开区久约食品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万盛区青年镇湛家村熊家坪组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0MA60XPB65R。
经营者:杨久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盛经开区久约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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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光英
人民陪审员 徐俊明
人民陪审员 兰文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德宝
书 记 员 罗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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