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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琨与重庆速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3243号

原告:张坤琨,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华,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速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海王星科技大厦******(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395867330。

法定代表人:李强。

原告张坤琨诉被告重庆速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坤琨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坤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坤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坤琨负担。

审 判 长  黄 键

审 判 员  严荣源

审 判 员  陈 聪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段玉秀

书 记 员  胡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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