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时间记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31578878E。
管理人: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宸,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05567M。
法定代表人:冯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数英,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健,重庆钜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时间记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因原告重庆时间记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本案诉讼标的由起诉立案时的32000000元提高至14051482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向原告重庆时间记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时间记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时间记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1800元,减半收取计100900元。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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