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岸区特美广告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QGA37H。
经营者:孙琴,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丰,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懋琪,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楼****信用代码91330100799655058B(1/1)。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岸区特美广告器材经营部与被告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南岸区特美广告器材经营部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岸区特美广告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岸区特美广告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樊 群
人民陪审员 于 杰
人民陪审员 王永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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