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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乾与四川省阿尔文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3399号

原告(案外人):王世乾,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重庆涵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重庆遂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渝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91854N。

法定代表人:唐菊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高松,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平,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特别授权)。

被告(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组织机构代码56992083X。

负责人:毛炳。

被告(被执行人):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宝新城佳锦园**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892845。

法定代表人:盛国强,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新生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0208H。

原告王世乾与被告重庆遂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瑞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王世乾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乾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4.20元,减半收取8312.10元,由原告王世乾负担。

审 判 长 段晓玲

审 判 员 周 舟

审 判 员 陈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曦

书 记 员 赵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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