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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九龙坡区有缘食品店谭修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1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343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小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有缘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金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5C083K。

经营者:谭修君,男,1969年11月28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谭修友,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有缘食品店、谭修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英

人民陪审员  兰文学

人民陪审员  徐俊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德宝

书 记 员  罗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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