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小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有缘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金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5C083K。
经营者:谭修君,男,1969年11月28日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谭修友,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有缘食品店、谭修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英
人民陪审员 兰文学
人民陪审员 徐俊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刘德宝
书 记 员 罗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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