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新维度(重庆)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3-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特88号

申请人:新维度(重庆)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平江东路**2-7-自编号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BT9F7N。

法定代表人:王世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维度(重庆)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称新维度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因本案的处理需待另案的处理结果,另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中止审理。另案处理后,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新维度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区仲裁委)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438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438号裁决书)。主要理由:一、巴南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陈某某与新维度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巴南区仲裁委审理期间,新维度公司因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4月10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而陈某某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需要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前提,故仲裁委应当中止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但巴南仲裁委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438号裁决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二、陈某某在仲裁审理中并未提供交通票据,仲裁委裁决新维度公司支付交通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也应撤销裁决。

被申请人陈某某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仲裁庭审期间,新维度公司并未告知仲裁庭其已提起了对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诉讼,也未申请中止仲裁庭审,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裁决并未违反任何法定程序,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4日,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4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新维度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陈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交通费等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5,460.56元;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新维度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以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巴南区政府作出的巴府行字【2019】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巴南区人社局作出的巴南人社伤险认字【2019】第128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渝0113行初6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新维度公司的诉讼请求。新维度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渝05行终64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新维度公司以巴南仲裁委作出的438号裁决书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现查明438号裁决书依据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系依法作出,并未被人民法院撤销,438号仲裁书程序并无不当。至于438号裁决书裁决新维度公司支付交通费,系仲裁委依职权作出的对事实的认定,因438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新维度公司并不能据此撤销仲裁裁决。综上,新维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前述法律关于撤销仲裁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维度(重庆)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43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维度(重庆)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科

审 判 员  黎 明

审 判 员  肖 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家兴

书 记 员  李德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