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勋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环城南路迷你星座**1-9-1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5166554U。
法定代表人:熊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利,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勋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勋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亦同意重庆勋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86元,由勋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72元,减半收取12286元,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芦明玉
审判员 夏兴芸
审判员 倪洪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院印)
书记员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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